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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批发爆竹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9:19 半岛都市报

  本报 10月 28日讯(记者徐燕华胡凯伦)今天闭幕的市13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首次全票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案,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与原规定相比,法规主要适应了政府职能部门调整的需要,并根据国务院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方面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了相应调整。会议还对《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

  燃放还是那六天

  征集意见:多数人主张限放

  修正后的法规并未涉及限放时间及适用范围,允许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没变:农历腊月二十三(俗称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到初三、正月十五。

  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在下列八大类场所燃放将受到处罚: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所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场所;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振东表示,之前的限放时间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得出的,2003年 12月,市人大经过社会问卷、城调入户等方式,征求了一万多人的意见,其中一部分赞成完全放开;绝大多数认为应限放;而坚决不同意放开的占了 24%。因此,在此基础上确定了6天的限放时间。两年多来,法规执行较好,证明其确立的限放时间、地点有相当的民意基础,广大市民都应自觉遵守。

  限放品种早公布

  “农历九月十五日前予以公布”

  根据国务院“条例”和市编委的文件,修正案按部门职能调整分工:安监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城管、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此外,零售许可的核准机关修订为安监部门。

  为避免造成销售商、消费者利益损失,保障市民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的知情权,修正案还特别增加了“农历九月十五日前予以公布”的期限。

  限放规定执行也就两年多时间,为何此次要对法规进行调整?万振东表示,主要是为适应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的变化,原先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燃放的全过程,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销售及相应监管已调整为由安监负责;因此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职能部门调整需要,其他一般不涉及。

  处罚教育“并重”

  处罚更细更重,强调教育宣传

  修订后的新规还有一点明显变化就是:根据上位法进行了调整,处罚更细更重,如违规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规制作,不仅要没收工具、设备和原材料及烟花爆竹、非法所得,还将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规批发、零售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外,批发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零售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规运输的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及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此次法规还特别增加了街道办、居委会等单位应做好实施新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

  万振东表示,之所以在法规中加入这样“软性”的内容,就是为了使市民充分了解、掌握并执行新规。在规定时间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其实是对绝大多数人利益的侵害。目前在正月初八和农历七月二十二日(民俗中的财神节)还存在比较严重的违规燃放现象。另外在限放时间内的禁放品种,也对市民健康、生活环境造成了影响,因此更需要严格执法,以维护法规严肃性及绝大多数市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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