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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受害者主张环境权利太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9:3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 记者郄建荣 目前,总体上我国公众环境维权意识淡薄。一般公众不清楚或不知道自己有哪些环境权利,在受到污染损害后,没有主张自己环境权利的现象还很突出。今天,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召开的有关环境法律援助与环境维权研讨会上有关专家这样认为。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坦陈,公众环境维权确实面临难题。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夙理说,国家非常重视环境法律援助和维权,但是,

从整体上看,公众环境法律维权还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没有明确界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在知道了自己的环境权益被侵害后,但不知道怎么打官司,这种情况在农村更加突出。

  据介绍,目前,对于环境损害赔偿法、环境公益诉讼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以及环境产权法等法律的立法,国家环保总局都有所考虑,并将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立法进程。

  据与会专家介绍,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开展环境法律援助与环境维权的机构很少,目前,专职从事环境维权的民间环保组织只有两家。1999年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及2005年成立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这两个机构目前已累计介入公众环境污染案件百余起,化解了多起群体事件。

  专家指出,我国的环境法律援助与环境维权实践中存在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污染受害者作为弱势群体,在直接向排污者主张权利时,排污者往往千方百计推诿责任;污染受害者的申诉往往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行政不作为现象使环境维权时常陷入困境;环境诉讼中存在许多技术问题。同时,政府对环境法律援助与环境维权重视不够,如环境维权相关立法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对环保民间组织支持不够;污染受害者在主张环境权益时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企业保护主义、有关部门不作为的干扰;环境信息公开不够等等。

  为此,专家建议,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环境维权法律体系,尤其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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