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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种情形下学校应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9:30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事故的,如学校未履行告知义务,学校应承担责任;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事故的,如学校无过错,学校则不承担责任。

  10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列举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1种情形,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用具、生活设施、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使用标准的;教职工在教育教学中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方式伤害学生的;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而学校未给予及时救助等。

  条例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或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在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的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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