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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走火入魔的"换妻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10:33 东方网

  陈云发作品集这年头真奇怪,越是有知识的“精英”,为了标新立异创立“学说”,便往往走火入魔,从而使他们的“理论”沦为大众不齿的邪说,近期有位“社会学家”李银河在她的博客上就抛出的奇文《换妻问题》,提出应让换妻淫乱的行为作为个人“隐私”而受到保护,从而使这种行为“合法化”,这当属走火入魔之较典型例子。

  事情的由头是,据说在某些思想“开放”的白领社会角落,为了博得性生活的新鲜

感和快乐,因而在夫妇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与另一对夫妇进行交换奸宿的“游戏”。当然,由于这种不正常的“游戏”,一直受到法律上的约束和社会道德方面的谴责,所以至今无法走到阳光下来。本来,这是一种见不得阳光的行为,一直为社会所不齿,而只能偷偷摸摸地进行。但是,现在有“社会学家”出来为之撑腰打气了,经过“研究”并称它可以与西方国家“接轨”,认为“换妻”行为应该“阳光化”。其理由是这换妻奸宿的行为据说“完全是个人的、私人化的行为”,体现了性方面“自由”,而且它“没给社会造成危害”。还有李银河的支持者鼓噪:因法律并未禁止“换妻”行为,因而它是可以允许存在的,云云。

  毫无疑问,这种种有关“换妻”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言,就绝对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而是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这有《婚姻法》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合法性关系是一夫一妻的关系,以“换妻”方式发生的性关系是违法的和不道德的。社会伦理研究当然允许在学术领域作出探索,但这种研究应当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学术研究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当然,有些“尖端”的学术问题也可以质疑现行法律的合理性,但这种理论探索应当局限在学术领域或特定的场合,不应当向公众发表或主观上有向社会推广、推行的动机及效果。李银河的“换妻论”公开发表于自己的博客上,这就违反了学术探索的原则,主观动机上是想在全社会推行这种换妻行为并使之合法化、公开化,这就挑战了法律和社会道德秩序,因此,这种谬论受到公众的谴责便是很正常的,是咎由所取。

  许多支持李银河的“粉丝”,一直以“换妻”是“个人的、私人化”行为来为此辩解,还给这种行为贴了一则“人身自由”的标签。言下之意,谁主张干涉、禁止“换妻”,便是干涉、侵犯了他人的“自由”。这是一顶吓人的大帽子,也完全是一种诡辩术。首先,当一种行为已经在挑战法律的时候,它还是“个人”的、“私人化”的行为吗?当然不是。如果社会允许或容忍“换妻”行为合法化,那么,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的性合法关系就无形中被否定了、解体了,而随之而来的便很可能是家庭的解体,其次,“换妻”是局限在两对夫妻间进行还是可以在多对夫妻间进行?李银河好像没有说,但这个问题她回避不了。一个严酷的事实是,“换妻”性行为后很可能会产下别人的孩子,而这这种非血缘关系的非婚生孩子,会给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另一个严酷的问题是,假如“换妻”的性行为并不只是限在两对夫妻内发生,而是广泛地在多对、数十对夫妻间频繁发生(按某些崇尚“换妻”有性新鲜感的“白领”们的本性,他们是不会只局限在与另一对夫妻进行“性交换”范围内的,因为时间长了也会发生新的“性审美疲劳”),那么,社会就实际上倒退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的群婚制,家庭也将随之而解体。而这种完全“性自由”而产下的孩子,他们甚至将找不到自己的父亲,从而成为社会的弃儿。这会带来多少社会问题?这一切,作为“社会学家的”李银河想过没有?我不知道李银河会用什么“理论”来破解上面的“群婚(实为性淫乱)后果”的难题。

  所以,“换妻”后进行性行为时确实是“私密”的、“个人”的,但它的后果、它本身对法律的挑战却并不私密和纯个人化,这样的“性自由”,于法、于德都是违反的。况且,即使“纯私密化”的个人行为也并不都是合法合理的,如吸毒、近亲乱伦等行为也是“个人的”、“私密的”行为,它们难道也应当被允许吗?


作者:陈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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