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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关心自己的孩子就应关心肖楚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11:32 南方报业网

  法的精神之杨支柱专栏

  

  据红网等多家媒体报道:今年9月18日,湖南永州市新田县毛里中学初一98班班长肖楚程因制止初二学生乱吐痰两次遭围殴,当晚第三次被寻衅时失踪,9月20日上午被发现浮尸

于水深约1米的路边池塘里(肖楚程身高在1.63-1.64米之间且会游泳)。有目击者称,肖楚程尸体被打捞上来时双手抱在胸前,脚上仍穿着很容易掉落的“夹板鞋”。事发后鉴定结论尚未做出,校方就开会要求学生统一口径。当地警方解剖尸体后称肖楚程是溺水身亡,阻止肖楚程家长自请法医鉴定和悬赏征集线索,还一再催促火化尸体。湖南经视都市频道记者赴事发地采访,被县有关领导等骗至县公安局,由刑侦大队长指挥警察抢走并损坏摄像机、销毁采访素材带。10月17日,湖南省公安厅通知尸体暂时不火化。当晚,永州市委政法委公布由它牵头且有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教育局及新田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参与的“联合调查组”10月14日出炉的调查报告,称肖楚程“属于意外落水死亡”。

  与不久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高莺莺坠楼案一样,肖楚程溺水案同样属于难以轻易判明死因的案件。无论是生前坠楼或者生前溺水,另外还有一个被汽车撞死,都存在他杀、自杀和意外事故死亡的可能,应当通过立案、侦查、预审犯罪嫌疑人查明真相后才能决定移送起诉或撤消案件。怎么能凭一个生前坠楼或者生前溺水的鉴定结论,就断定死者是自杀或意外事故死亡?即使肖楚程是生前溺水死亡的,也不能排除是被人按在水里淹死的,更不能排除是被殴打、追赶过程中失足落水的。如果是前者,显然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即使是后者,如逼人落水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放任死亡后果发生,按照中国主流刑法理论仍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警方这样轻易下结论,可能与“大案必破”的过分要求有关,因为难破的大案不立和立案后的刑讯逼供都是实现“大案必破”的捷径。但高莺莺案和肖楚程案似乎并不来源于“大案必破”的压力,它们对中国法律的损害也要比难案不立要大得多。在这两个案件中,没有法定侦查权的地方要员对案件的不合常理的介入,使公众相信案件本身并不难破,而是某些官员有猫腻需要掩盖。

  对凶徒的报应是注定要到来的,不必强求迟早。但刑罚的目的并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报应,而在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不受惩罚的凶徒将继续作恶,并且给尚未作恶的潜在凶徒以作恶可以逃避惩罚的暗示,今后受害的其实是公众。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的犯罪案件被列为公诉案件。公众,而不只是受害人的家属,对于督促公检法将公诉案件的犯罪人绳之以法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

  与高莺莺坠楼案相比,肖楚程溺水案更加恶劣。肖楚程只是一个14岁的孩子,是应当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而高莺莺好歹已经成年。肖被害(哪怕是被追打失足落水也是被害)的原因发生于我们都把孩子往那里送的学校,而不是名声不佳的被归入“娱乐场所”的宾馆。学校竟变得如此不安全,我们今后还能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哪里接受教育?新田县毛里中学的领导对于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班长的非正常死亡尚如此冷血,我们怎么能指望他们为普通学生的普通困难奉献自己的爱心?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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