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恶人强收“保护费”被送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0:00 东南早报

  社会视点

  ■泉州大桥桥头和湖美酒店对面的公交亭路段,成了一些不法分子暴力敛财的重灾区

  ■两年审了十多起“保护费”案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林加华通讯员李育新)“交点钱,不然不能在这里停车揽客。”近日,由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案件,再次引起社会对一些恶人强收“保护费”的关注。

  这次被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叫苏兴福,绰号“老猪”。此前,他的两个马仔已被判刑。据检察机关介绍,从2005年4月起,“老猪”纠集另外3人,私自对停靠在丰泽区湖美酒店对面候客的十余部出租车进行管理,强行对每部出租车收取每月400至500元费用,或者每晚10至20元的保护费,并对不交纳“保护费”的出租车司机采用威胁等手段进行驱赶。

  公诉机关认为,苏兴福纠集他人多次强拿硬要公民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丰泽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老猪”辩解称,收取的钱是管理费,不是“保护费”。他的辩解遭到了公诉人员的有力反击。

  据了解,近两年来,就有10多起因被告人涉嫌收取“保护费”,触犯法律,而被公诉。警方打掉一个犯罪团伙,就有另外一个团伙冒了出来,可谓恶人强收“保护费”前赴后继。

  案件揭秘

  七个月被迫交2800元“保护费”

  □早报记者黄墩良林加华文/图

  受害人:交钱还被打伤

  方礼信和林向阳已先于“老猪”被判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是,两人接受“老猪”雇请,对停靠在湖美酒店对面公交亭路段的出租车,强收“保护费”。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两个月。在这起案件,有数名司机被迫交了“保护费”。

  司机肖某说,他是夜班出租车司机,经常在湖美酒店那里载客,停在那里载客要向方礼信等人交“保护费”,他每次交了500元,4次计交了2000元。如果不交钱的话,那伙人就不让他在那里载客,且会将车上的客人赶走。

  司机杜某说,他被这伙人收取了2500元的“保护费”。司机杜某某7个月内,被迫交了2800元的“保护费”。

  司机洪某说,春运期间,他在湖美酒店对面的公交亭载客,每个晚上要交20元,才获准停在那里揽客。

  不仅如此,在另外的有关“保护费”的案件中,还出现了其他性质更加恶劣的案件。一些不交纳“保护费”的出租车司机甚至被威胁、殴打。2005年4月1日,柳某某在被强行收取管理费后,未按安排排队,被人持刀砍成轻伤。同月23日19时,因被害人林某某没有交管理费,轿车遭到砸打损坏。

  回访:司机很高兴

  公诉机关通过大量的调查发现:泉州大桥桥头和湖美酒店对面的公交亭路段,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暴力敛财的重灾区。两年多来,就有10多人多个团伙因此而被判刑。

  日前,记者前往泉州大桥头和湖美酒店对面的公交亭路段进行走访。恰值中午时间,街上路人稀少。然而,湖美酒店对面公交亭路段仍停着数辆出租车,等着乘客上门。

  一名司机直言不忌地告诉我们,前段时间,有一伙人在此专门收取所谓的管理费,实际上就是“保护费”,司机不交钱,就不允许在这里停车候客。据称,不少司机因此被收取了数千元的“保护费”,不交的就被赶走,车辆被砸坏,有的司机被打伤。

  多人收取“保护费”被判刑,这位司机显然很高兴。他说,早该管管了。据他介绍,经过警方的不懈打击,目前,他们已经比较放心,没人强迫他们交“保护费”了。“希望这种情况能长久地维持下去。那就是我们司机之福了。”

  个别司机选择沉默

  在多起“保护费”案件中,惠安某运输公司的多名司机均成了受害者,被迫交了数额不菲的“保护费”。对此,该公司的负责人用“无奈”两字来形容。

  据该负责人介绍,他们的司机大多跑惠安泉港线,湖美酒店对面公交亭路段,是他们的必经之地,司机往往在此候客。据其介绍,几年前,就有司机被强收“保护费”的情况,特别是在2003年和2004年,这种状况更为普遍。后来,警方重重打击了这一犯罪现象,势头才有所缓解。

  这位负责人坦言,遇到强收“保护费”,公司只好建议司机报警。但是个别司机害怕了,万一收“保护费”的人,没被绳之以法,这伙人反过来报复,后果岂不是更严重了。个别司机因此选择沉默。因此,个别司机跟收取“保护费”的人达成一种可怕的默契:你给我钱,我让你在这里停车,让乘客先上你的车。这成了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无形中,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据丰泽区检察院李检察官介绍,苏兴福等人的敛财手段让令人惊讶,从开始收取“保护费”,到案发,1年2个月的时间内,苏兴福就非法敛了不少钱财。

  即时点评

  公共资源岂能私用

  □墩良公交亭、的士站点、公路路段,这些都是社会公用资源,理当为社会公众服务和利用,但是,在这一系列的“保护费”案件中,却成了某些人攫取非法利益的地方———利用出租车常在此处拉客的情况,强收“保护费”。

  这种公然利用社会公用资源,强收“保护费”,攫取非法利益,显然不仅仅是违法犯罪的范畴了,而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挑衅。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个问题:有的司机慑于淫威,跟收取“保护费”的人,达成一种可怕的默契,无形中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假若,受害司机被迫交“保护费”时,能第一时间报警,将证据提供给警方,那么收取“保护费”的人将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