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促销宣传资料可视作合同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0:29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 宣传资料上明明是儿童游乐设施和绿化带,交房时却变成小区停车场,被房产商忽悠了一把的上海松江“紫东新苑”的部分业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起房产案做出终审判决,该小区的开发商共计赔偿俞某等29户业主违约金13万余元。

  2004年1月,俞某以3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紫东新苑”一套房。交房时,俞某发现

,与当初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和《预售合同》中的附件不同,本该是儿童游乐场和绿化带的区域建起了停车场,围墙不该建的建了而该建的却没建,大门的位置也发生了变化。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的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作为合同内容。因此,关于儿童游乐设施的允诺等虽未载入预售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实际交付的“紫东新苑”小区与宣传资料比较,确实已有变更。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布局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开发商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现已建成的小区平面布局包括停车场等已经通过规划部门审核许可,该小区平面布局已无法恢复原状,故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

  (卫建萍 胡函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