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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壮大环保民间组织亟须法律改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1:02 华夏时报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前日在2006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上表示,在当前形势下,民间组织有更多的机会支持、参与、监督环境保护,应当在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新华社2006年10月28日消息)

  这是一个令人欣喜的消息,说明环保民间组织的作用得到了环保主管部门的肯定和重视,但要让我国的环保民间组织进一步壮大,光靠主管部门的肯定是远远不够的。治本之

策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让法律为环保民间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撑腰,这至少需要三个方面的改进。首先是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民间组织法》,对民间组织的监管主要依据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管理制度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民间组织必须要有一个主管单位是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特色,这无疑对民间组织设置了过高的登记门槛并附加了苛刻的限制条件,与民间组织的自治性质相违背,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其次是民间组织的资金捐赠制度。民间组织的特性决定了其资金来源不是源于政府拨款,而是来自于会费或社会捐助。开展环保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能否吸引社会的捐助是民间组织能否有效开展活动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明文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但对民间组织的捐赠是否一律视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标准还不够规范,优惠的力度也不够大。对捐赠人的制度性鼓励不足,导致了环保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不足,影响了民间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再次是民间组织的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诉讼来监督、来维权应当是民间组织的最有力的武器,但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中还没有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在一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环保事件中,民间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常常面临着“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其中大部分案件由于不符合诉讼的主体资格而被法院驳回,这大大影响了诉讼的效果,使民间组织“英雄无用武之地”。因此,建立公益诉讼机制,赋予环保民间组织更多的诉讼权利,同样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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