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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同命同价”彰显了社会和谐程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6:00 光明网
陆志坚

  外地来京务工的李某骑自行车被撞身亡,昨天,李某的家人在朝阳区法院拿到了获赔近47万元的一审判决书。据了解,虽然李某为农民户口,但法院仍按照北京市居民的相关标准确定了赔偿标准,首次作出了“同命同价”赔偿判决。(10月25日《新京报》)

  可以说,这笔巨额赔偿是近年来众多外来工发生事故后获赔数额较大的一笔资金。其实,围绕车祸事故“同命不同价”的话题,公众早已议论纷纷。它是旧体制“二元分立”

下的产物,其不公、不平的弊端日趋明显。因而,消除这种制度上的不公,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在这起案件中,死者李某自2001年起就在北京打工,此后还在北京生下一子,其生活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因而,法院认定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的计算,应以北京市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确定。而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却坚持认为应按农村户口对待,这就说明了户口歧视仍然强劲地存在着。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肤色种族之别,更没有城乡之差。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乡之间出现的等级森严的户口隔阂、身份鸿沟及福利差异,由此而形成的地位、权利、观念等方面的歧视,上学、招工、看病、购房,直至“同命不同价”等等,既不合符社会文明发展的要义,更是农村居民所不能承受的。

  何况,城市的发展与进步,早已凝聚了农民工的大量心血和汗水,他们长年累月奔波于城市、拚搏于城市,与城市同呼吸共命运、同欢乐共忧虑。因而,平等地对待农民工,让其真正地享受城市发展成果,这不但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也是社会进步所要求的。

  可喜的是,目前,在河南、重庆等省市已做出了“同命同价”的相关规定,也做出过“同命同价”的判决。如今,北京市也首次作出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判决。显然,这种司法判决上的一小步,却昭示了社会和谐前进的一大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广泛的现实意义。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这是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同命同价”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的逐步实施,彰显了社会的和谐程度,见证了一个公平、正义、有序的文明社会的真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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