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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版权之争:《小河淌水》深陷著作权属泥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7:21 新华网

  国内罕见版权之争:《小河淌水》深陷著作权属泥潭

  新华网昆明10月29日专电(记者陈鹏、杨跃萍)“月亮出来亮汪汪,亮汪汪,想起我的阿哥在深山,在深山……”云南著名歌曲《小河淌水》传唱半个多世纪以来,以浓郁自然的乡情和流畅优美的旋律成为享誉海内外的“东方小夜曲”。

  然而,近年来,围绕这首“东方小夜曲”却爆出了国内罕见的版权之争。

  《小河淌水》起涟漪

  “《小河淌水》就是《大田栽秧秧连秧》,不信你听听看。”高晓光打开电脑,悠扬的小提琴曲款款流出。从旋律上,除了细微处稍有变化之外,几乎就是那首著名的《小河淌水》!但它却是高晓光的父亲——已故云南著名音乐家、享有“有特殊贡献艺术家”称号的高梁作于1943年的《大田栽秧秧连秧》。

  高梁的长子高晓光,自2004年料理了父亲的后事之后,就下定决心要完成父亲的夙愿,“正本清源,还《小河淌水》的本来面目”。

  他提供的证据显示,《小河淌水》的来历充满种种巧合。1943年,当时在云南蒙自县参加地下党工作的高梁写出了《大田栽秧秧连秧》的曲调,另一个地下党员毛子良填了词;1947年,高梁的学生华明邦参加了云南大学南风合唱团,一次偶然的机会,这支曲子由华明邦哼唱出来,他的合唱团团友尹宜公完成了记录。

  之后,这首歌登上了南风合唱团的油印刊物,合唱团发起人江鹜给它取名为《小河淌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原州委副书记、云南民族学院学者、尹宜公的挚友刘岩证实了《小河淌水》和《大田栽秧秧连秧》的“亲缘”关系:“当年我在场。华明邦唱的其实就是《大田栽秧秧连秧》,曲和今天的《小河淌水》几乎完全一样。”

  高梁当年在病榻上拉着儿子高晓光的手,复述了《大田栽秧秧连秧》的来历:1943年,高梁从一本《新音乐月刊》看到一首《蒙古小夜曲》,他运用了欧洲古典音乐技巧,用其开头的LA、DO、RE、MI这4个音作为主题动机,以倒影式技巧,写出了《大田栽秧秧连秧》。

  高晓光后来找到了那本泛黄的《新音乐月刊》,也找到了那首《蒙古小夜曲》,它开头的音符果然是LA、DO、RE、MI。

  “如果《小河淌水》来自《大田栽秧秧连秧》或者就是《大田栽秧秧连秧》,那么,它就不是什么民歌,而是我父亲创作的!”高晓光说。

  来自两首民歌?

  化名“赵华”的尹宜公过去是以《小河淌水》记录者身份出现的。但经过漫长的50多年,尹宜公从最初的歌曲“记录者”(1951年-1988年)渐渐演变成为“收集整理人”(1989年至今)。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记录者不能独立享有著作权,但如果署名整理就可以对整理部分享有著作权。

  已经故去的尹宜公曾是云南民族出版社社长。他在上世纪90年代末两次接受采访时都谈到了《小河淌水》的由来:“当华明邦高唱那首不知名的山歌时,我突然想起了家乡、云南弥渡的《放羊调》,另一首则是《月亮出来亮汪汪》。我在云大会泽院的月光下走来走去,反复琢磨……最终把两首歌糅合了,整理、改编成了现在的《小河淌水》。”

  尹宜公的女儿尹晓兵告诉记者,她的父亲生长在素有“花灯之乡”“歌舞之乡”美誉的弥渡,《放羊调》《月亮出来亮汪汪》都在父亲脑海中留下了深刻记忆。他听到华明邦的哼唱很自然能够将其创作成《小河淌水》;且不论《大田栽秧秧连秧》的归属,高梁能以LA、DO、RE、MI这4个音创作出《大田栽秧秧连秧》,为什么尹宜公就不能根据两首民歌创作出《小河淌水》来呢?

  至于《小河淌水》与《大田栽秧秧连秧》的相似,尹晓兵援引尹宜公生前的多次陈述:“《大田栽秧秧连秧》都用4分音符,没有切分音;《小河淌水》多为8分音符,多处使用了切分音……再说,相似仅仅是相似,并不等于‘就是’。”

  在由“记录”向“整理填词”的转变中,2005年,尹宜公在其出版的《小河淌水纪事》一书中称:《小河淌水》是他的“创作”。尹晓兵认为,是父亲的感情投入使其充满了浓郁清新的云南特色,已经远远有别于普通民歌或别的歌曲。“深情的追求和呐喊使歌曲灵魂发生了改变……”

  日趋复杂的多家“较量”

  但是不少业内人士并不认同尹宜公的“一厢情愿”。

  云南艺术学院教授杨放早在1980年就撰文质疑:1953年曾经有两位音乐家跑遍云南弥渡坝子,却并未听到《小河淌水》的旋律;中央音乐学院教授田联韬认为,将《大田栽秧秧连秧》《小河淌水》两首歌曲谱例对照,可以发现歌曲曲调无论是旋律走向、音阶调试、音乐结构等诸多方面都基本相同;如果不是同一首民歌的变异,那就是后者抄袭前者……

  作家周良沛认为,其实《小河淌水》就是《大田栽秧秧连秧》,至于有两个小节切分的运用只能说是艺术上的变通……

  云南省版权局副局长李静波认为,1956年,是著名歌唱家黄虹赴欧洲参加一个音乐会才把《小河淌水》推向了全世界,云南百姓真的愿意看到“东方小夜曲”归属某一个人吗?“恐怕,让它成为云南民歌、人人能唱能用才是一种对它负责任的态度”。

  然而,高、尹两家却执意要分辨个是非曲直。1994年,尹宜公向云南省版权局申请登记《小河淌水》的著作权。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法规,云南省版权局经过审查后对歌曲《小河淌水》备了案。1997年,云南省版权局为尹宜公换发了国家版权局统一格式的著作权证,注明:“(收集整理)尹宜公”。

  随即,高梁于2000年、2001年两度致函云南省版权局,强调尹不是整理,更不是创作,仅仅是记录。2004年,高晓光再次提出“为便于民事诉讼,版权局应该撤销《小河淌水》的著作权”。

  2005年,版权局撤销了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著作权登记;但尹晓兵随后又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今年8月,国家版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推翻了“撤销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著作权登记”的决定。

  面对富有戏剧性的争斗,弥渡县也加入了。今年8月3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州委宣传部、弥渡县委宣传部召开新闻通报会,声称《小河淌水》是大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前的争议使大理以及弥渡“很受伤”。他们认为,弥渡人尹宜公享有对《小河淌水》的著作权,同时,《小河淌水》属于民歌。

  “小河”最终“流向”的法律意义

  “这真是笑话!”李静波对于弥渡的做法不以为然,认为他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既然承认尹宜公享有著作权,再执意强调《小河淌水》是弥渡民歌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太妥当了。

  云南省版权局在2004年底对双方进行的调解依然代表了今天版权局的观点:“东方小夜曲”《小河淌水》影响巨大,它应该是云南民歌,更是云南艺术家集体创作的结晶。这份调解书所列的创作者名单是长长的一串:高梁创作,华明邦传唱,尹宜公记录编曲,尹宜公、黄虹、林之音作词、填配,江鹜提名。但此调解遭到了高、尹双方的强烈反对,调解以失败告终。

  长期以来,我国不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简单地划归公有领域,任何人都能从中获取有价值的成分,而不必考虑所有者(民间艺术形态也很难找到真正的所有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该法规至今没有出台,因此目前我国法律对民间文学的法律保护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民歌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它的权利主体究竟该如何界定?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权利保护?云南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宋笛认为,类似《小河淌水》这样的民间文化权属争议在全国实属罕见,这对我国未来的文化保护是一次有益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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