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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到新水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8:15 红网-湖南日报

  省农业厅厅长 程海波

  在全省认真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这是关系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第一、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必须始终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又一法律保障。第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力武器。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产销行为,更加有效地保证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质量安全是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也是目前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的重点。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进农业标准化,有利于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竞争力,更好地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正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基本内容

  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了三大规范。其一是规范了农产品的范围。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解释,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腊、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其二是规范了行为主体,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其三是规范了管理环节,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可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调整的对象全面、具体,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农情。

  二、明确了农业部门的职责。本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15项职责: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建设各类标准化示范区;指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引导;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对生产中、市场上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农产品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采取查封和扣压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对检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生产记录违法行为、保鲜剂等使用的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给予处罚。

  三、确立了详细的监管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设立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包括农产品产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法中明确规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的五种情形。同时,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共财政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措施、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和合理使用也进行了规定。

  四、对监测制度有了具体规定。本法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依据、监测的区域、监测的品种和数量、监测的时间、产品抽样的地点和方法、监测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判定的依据和原则、承担的单位和组织方式、呈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的格式、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等。

  五、对检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法规定,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相关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同时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规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主要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六、对批发市场明确了相关责任。本法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法中还规定了批发市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离不开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建设农产品标准生产示范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法赋予的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确立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对于农业部门更好地履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职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贯彻实施,农业部门责无旁贷。具体而言,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而又深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做到人人皆知,从而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让广大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法、懂法、守法。

  第二、健全体系,强化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一要以保障消费安全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为重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二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监督抽查检测制度,加大信息发布;三要以标志管理为重点,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机构和队伍建设;四要整合力量,履行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五要加强技术推广和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高质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牵涉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本法从多个方面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贯彻落实本法,农产品生产者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保证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经营者要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档案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此外,对于农产品消费者,要选择正规市场,购买有质量保障的农产品,尽量不要在零担流动摊贩处购买农产品。如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就近医治,并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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