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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朱律师解案:香港陆羽茶室命案惹争议 刑事管辖权立法势在必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13 金羊网-新快报

  ■朱永平

  香港陆羽茶室命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案中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该案刑事管辖权异议,再度引起外界关注。命案地点在香港、被害人在香港,为什么在深圳审理?香港刑法无死刑,大陆有死刑,是否继世纪大劫案张子强一样被判处死刑?周正毅再次被香港廉政公署发出通缉令,而周正毅躲在上海而无法引渡。此类跨地区犯罪而引发司法冲突

事件再次引起广大民众的困惑。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子强案时,我当庭提出司法管辖权问题,之后多次撰文呼吁尽快解决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管辖权、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执行刑事、民事判决、罪犯移交、转移诉讼等方面的司法协助问题,然而进展缓慢。

  在世界上,中国是罕见地在一个国家存在四个法域的国家,即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存在不同法系。有学者称之为“新中国法系”。四大法域存在的法律冲突,考验中国人的智慧,更考验法律人的法律智慧。

  根据大陆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大陆领域内即可认定是在大陆领域内犯罪,内地法院就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在香港陆羽茶室命案中,虽然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主要在香港,证据主要由香港收集,但该案事前预谋是在深圳,也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这就应当视为犯罪行为亦发生在内地,依据这一点,内地对该案行使刑事管辖权是没有问题的。

  香港基本法赋予香港法院审理所有在香港发生的罪行,并不表示香港对这些罪行拥有专属司法管辖权,香港拥有的专属司法管辖权仅仅局限于那些完全发生在香港,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犯罪结果都与内地无关的刑事案件,对于那些跨越两地的刑事案件而言,香港和内地同时拥有刑事管辖权。内地根据内地法律对某宗案件行驶司法管辖权,不能视为对特区事务的不当干预,更不能视为侵犯到香港司法独立和“一国两制”的基本体制。

  我国的四法域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种格局下,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便会经常发生,但是,我国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类冲突的解决原则。一个国家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办法应是不同的,所以不能简单地运用国与国之间的办法来解决一个国家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目前内地与港、澳在民商事方面达成一些司法协助的协议,但在刑事方面还是空白。我再次呼吁,我国应早日完善有关这方面的立法。(作者系广州知名律师)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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