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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业协会何时不再只是申诉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6:43 长江商报

  11月21日《南方都市报》两则有关行业协会的新闻引人瞩目。一是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二是随着广州正式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一场由消费者、商家、厂家参加的电动自行车行业大会发出呼吁,希望改禁为限。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就实施一周后各方反映的情况集纳,希望引起决策部门重视,会后有关的意见书将由专人送至全国人大。

  有学者曾将2005年视为中国社会的“利益博弈年”。其实,当利益成为一个时代显性的主题,那么任何时候都不可避免地充满着各种各样的博弈。而且在一种博弈机制尚不健全的前提下,来自利益格局相关人的矛盾与冲突只能更加剧烈地发生。

  广州两起行业协会的新闻,演示的不光是利益博弈的情形,更表明利益代言人之必要。通过行业协会这种组织形式发出其所代表的利益团体的声音,以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团体利益,这是公民社会的基本模式。一个发达的公民社会必须有政府、行业组织与民众三方的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实则是博弈的高级形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广州两起协会新闻有更高的公民社会意义。行业协会能够摆脱“二政府”的尴尬,积极

维权,这是令人赞许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在整个利益博弈中,行业协会仅仅成为了一个对抗者与申诉者的角色。

  当行业协会仅仅满足于做一个“后事”处理者时,也就注定了其仅仅成为对抗者与申诉者的角色。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声明不接受国家版权局的收费标准,这显然是利益博弈中的一种对抗,而就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而言,对抗已经颁行的政策,却是不宜提倡的。而广东省自行车协会是在广州正式“禁电”一周之后才召开会议,其各种作为和目的,就仅仅是一种申诉了。不论是对抗还是申诉,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已经既行的政策与法令?

  如果在政策制定之时,行业协会已经充分表达了本利益团体的诉求,取得了各方妥协与共识,显然就不会出现这样一种现状。这是一个常识:在一个正常且健全的博弈机制之下,行业协会最大的作用不是成为一个对抗者或申诉者,而应自始至终都能成为一种积极的参与者与影响者。显然,这也恰恰是一个利益博弈时代未能解决的机制症结所在:政府部门的一些公共政策制订中,总是不愿充分听取利益相对人意见、拒绝为利益相对人参与决策的设置制度管道。而这样一种“闭门式”的政策制订工作,也就让行业协会只能成为一个对抗者与申诉者。

  行业协会如果仅仅成为一名对抗者或申诉者,无疑是令人遗憾的。在利益格局中,有着自身利益的公共部门如何摆正自身的位置,如何为利益博弈提供制度安排,如何保障利益博弈相对公正地进行,如何解决利益博弈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矛盾与冲突,已经成为一个已经到来的利益时代最大考量与期待。

  杨耕身(湖南长沙 资深评论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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