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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为何“一碰就堵,越堵越碰”?(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14: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消除误区】

  

  “协议”不成可上法院

  交通堵塞,群众抱怨最多的是政府和交警。发生轻微事故后,当事人、保险公司应承担怎样的义务?交警有什么职责?事故双方如果撤离现场自行协商,交警对违法司机能否网开一面?

  快速处理:不要坐等交警

  记者走访发现,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小事故,几乎所有的市民和司机都主张快速处理,因为塞车了对谁都没好处。但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快速处理是交警的事,与自己无关。

  也有车主表示,遇到小事故时,双方都不愿意或不愿意一方自行将车移开现场,担心车辆移动后,交警到场如难以定责,或定责不准,自己会吃亏。有司机更是“老眼光”,觉得“谁移动了车辆,就是破坏现场”。还有的司机则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是等交警来处理稳妥”。

  市交警部门呼吁:市民要逐步改变那种必须由交警部门“一调到底”的观念,在处理事故中,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加快处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速度,对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事故当事人可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事故各方的损害赔偿。

  当事人保险公司有义务

  “多年来,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问题上,一直强调交警的职责和作用,忽略了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的角色”,广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律师认为,当事人有先撤离现场再协商的义务,保险公司也有义务承认当事人的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除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发生轻微事故后,先撤除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即是其义务。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都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交警职责:保证道路畅通

  鉴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除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因此,交警在路面上巡逻或者接警后发现轻微交通事故的,应当指令当事人履行该义务,保证道路的畅通。

  同时,轻微交通事故一般都是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并且这种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财产损失、影响交通的后果,不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所以交警可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如果当事人不听从交警的指挥撤除现场,甚至采取辱骂、暴力等手段阻扰执法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依法给其予以治安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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