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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有望明年3月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6:46 大洋网-广州日报

  

物权法草案有望明年3月审议
湖北宜昌一住宅小区停靠的私家车。(CFP)
物权法草案有望明年3月审议
3月,南京郊区农村的农民在种菜。(CFP)
物权法草案有望明年3月审议
2005年8月14日,上海一物权法宣传广告。(CFP)据新华社电 本月底,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有望提请明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汇报关于

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后,“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
决定”。按照惯例,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应于明年3月召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定于本月29日闭幕。据估计,在会议闭幕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从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历经多次审议。今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六审,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目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又刷新了这一记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表示,草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今天表示,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几经修改,越改越好,已趋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六审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12月先后两次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并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分为5编19章,共249条。

  物权法审议历程回顾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私产入宪”。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2006年8月,第五审稿明确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焦点一

  占业主共有道路车位归业主共有

  据新华社电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对此,有人赞成草案的规定,有人认为车库、车位应归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

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同时,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焦点二

  删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有关条款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的有关条款。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因此,不必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焦点三

  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据新华社电 在24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应增加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焦点四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要严依土地法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有些常委会委员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一直有不同意见。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应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焦点五

  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据新华社电 在24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作出了新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财产归属应由民法或者经济法、行政法规定,而且草案已经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以由法律规定为宜。

  焦点六

  其他权利人物权受保护

  据新华社电 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把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立法视野。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只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不能包括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应作出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款单作一条,修改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焦点七

  首度明确城镇集体财产权

  据新华社电 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一再提出,应明确城镇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就保护集体财产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逐步形成的。有些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为安排子女就业、知青回城设立的,有些集体企业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为分离辅业、安置富余人员设立的。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鉴于这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而且城镇集体财产不像农村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那样清晰、稳定,城镇集体企业成员也不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样相对固定,因而难以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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