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3:49 竞报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步全国流动

  据新华社电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是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初审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3月20日至4月20日,共收到各种意见19万余件。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是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并作出大幅修改后的最新版本。

  据了解,现在

社会保险实行地方统筹,其中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劳动者的个人保险账户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有关专家指出,新规定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另外,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裁员20人以上提前30天听取职工意见

  据新华社电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草案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草案规定,裁减人员时4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范围

  据新华社电 为解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的权益保护和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问题,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目前,除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基于此,目前的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这部法律。

  根据草案,除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