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审议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等四项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0:30 黑龙江日报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

  据了解,“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这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物权法草案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

  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移入第三条,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公益性基金会等纳入调整范畴

  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把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立法视野。

  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只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不能包括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应作出补充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可转让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车位应归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草案速递●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条款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劳动合同法草案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现在社会保险实行地方统筹,其中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劳动者的个人保险账户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比如,某人今年在广东打工,明年到江苏打工,今年的社会保险费就留在了广州,如果不发给其本人,他到了江苏就要另外登记,但是如果发给本人,又违反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原则。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克扣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问题,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

  据新华社电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拖欠工资要支付50%%至100%%的赔偿金

  二次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草案速递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同工同酬●禁止用工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公司搞“内部派遣”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应提前30天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实行鼓励节约资源

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中小学周边不得开舞厅网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政府要救助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设立专门机构

  为在司法活动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设立专门机构。

  草案修订突出保障“受教育权”

  2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的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草案也给予了充分保障。草案明确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草案速递

  ●学校、幼儿园等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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