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大幅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9:00 解放日报

  全国人大有关方面还以各种方式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专家的意见,并赴多个省市进行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对适用范围、企业规章制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服务期、竞业限制、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经济性裁员、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十多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许多条文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长期以来,除

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工作人员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修改后的草案将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纳入了
劳动合同
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加强对这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者反映强烈。草案据此作了修改,一方面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规定相应的试用期,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试用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很有针对性,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是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规定劳动者在遇到拖欠工资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多了一种追讨工资的法律手段;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拖欠行为的违法成本。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劳动者关心的拖欠问题,有利于维护劳动者依照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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