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公布(附入选理由)(6)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0:58 中国新闻网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公布(附入选理由)(6)

  漫画:有钱人的起跑中新社发 赵国品 作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漳州市经济发展的最大推动力。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桃报李?

  [入选理由]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评析]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马岭认为,在受教育权方面,差别情况要差别对待,但是需要有正当理由。漳州市的加分政策是基于纳税大户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从而对纳税大户的子女中考加分。“这个差别待遇的理由不但不成立,反而破坏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马岭说,对这些人在经济上的贡献,社会可以从其他途径给予回馈,应该奖励其本人而非其子女。

  现在,常见的对烈士、见义勇为人士子女的加分政策则与此不同。“这些人已经牺牲,或者失去了自食其力的能力,难以保证其子女受教育。”马岭认为,当社会给他们本人的回馈已无可能时,给其子女适当的照顾是站得住脚的。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则表示,此事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应由法律制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能进行创设性规定。因此,漳州市及其教育部门无权出台此类政策。

  [上一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