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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公布(附入选理由)(10)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0:58 中国新闻网
漫画:馒头事件中新社发 朱慧卿 作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馒头》恶搞《无极》 胡戈可谓一夜成名,成名原因就是他恶搞了著名导演陈凯歌耗资巨大的《无极》。 2006年,“恶搞”这个不太规范的词语风风火火地跃入了大众视野。打开“百度”,有对恶搞的解释,全称即“恶劣的搞笑”,特征是主角的性格会变得有些扭曲,或是故事情节逗笑,也可以用无厘头这样的词语来解释。 当《无极》的成功与否还不太好准确判断时,胡戈恶搞此片制作完成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迅速在网络走红。这部长约20分钟的短片,截取了《无极》的画面,通过重新编排、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一个与电影风马牛不相及的新闻纪录片。该片还根据剧情穿插了滑稽的广告,令人忍俊不禁。 《无极》导演陈凯歌得知此事后,颇为气愤,“我们一定要起诉而且就这个问题解决到底”,“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陈凯歌愤而诉诸法律的“威胁”并没有终止这场网络的恶搞风,反而愈演愈烈,出现了各种版本的恶搞作品。 这场纠纷以陈凯歌的放弃而结束,但由此却带来了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论。 [入选理由] 如果此案进入司法程序,首先是著作权案件;但从宪法角度看,胡戈对影片《无极》的嘲讽实则是他的艺术自由,而这却与陈凯歌的人格尊严、艺术自由之间产生了冲突。以宪法的眼光看,“馒头案”是个典型的“基本权利冲突”的案件。 [评析]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童卫东认为“馒头案”关系到胡戈的言论自由。在传统媒体时代,受物质条件限制,即便电影盛名难符,观众也仅能抱怨“上当”,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 在童卫东看来,胡戈这种“恶搞”其实是一种艺术批评的方式。进入互联网时代,普通大众不仅仅是听众、观众,他们可以借互联网表达自己的看法,“这是这个时代的幸运,”童卫东说,根据宪法第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当然,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至于胡戈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陈凯歌的创作自由,需要据法律而定,因为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是法律的权力。如果侵权,要根据《著作权法》、《民法》、《刑法》的规定承担法定责任。 “普通法律权利都是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翔说,按照这一逻辑,“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是宪法上“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在著作权领域的映射。 张翔认为,法官仍然有必要在这个案件中考虑原作者的艺术自由与网络改编者的艺术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在具体的个案中,由司法机关来继续衡量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是有必要的。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7年1月6日,记者:李丽) [上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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