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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影响性诉讼成为公共决策的“资治通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8:15 法制日报
关注影响性诉讼 杨涛 1月15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和法制日报联合主办的“方正杯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揭晓。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少女登机被拒截肢案等案例入选10大影响性诉讼(《法制日报》1月16日)。 影响性诉讼是近年来在我国兴起的新兴词汇,是公众法治观念勃兴,参与公共事务热情开始高涨的产物。影响性诉讼是通过媒体和网络等这些公共意见平台,走入公众的话语,从而影响到公共决策的改变和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使个案和公共事务的处理进一步接近正义。所以,《法制日报》连续二届评选“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使得这些影响性诉讼进一步进入公众话语,对于进一步提升法治建设和法治意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在西方法治国家特别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也大量存在影响性诉讼。虽然这些判例并不冠以“影响性诉讼”的称号,但这些诉讼的确对公众生活和公共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成为法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只是,在这些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影响性诉讼”是由公民推动,在司法作出独创性的判决或者推翻原有的判例后,对公共决策和公众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在媒体和其他公共意见平台广为传播。在这些“影响性诉讼”中,司法机关是产生影响力最主要的主体,媒体仅仅是扩大影响的平台。如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司法判例确定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司法判例否定了“分离但平等”的种族歧视观点,使得民权运动有了重大进展。 在我们这样的法治后发国家,是媒体而不是司法机关成为“影响性诉讼”产生影响力最主要的主体。李刚诉全国牙防组案、邱兴华杀人案、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齐二药”假药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诉讼,其能产生公共决策的改变或者公众得到法治观念的进一步洗礼,都是诉讼经过媒体报道后,引发包括学者、律师在内的公众广泛讨论后产生的结果。而有些案件,司法机关甚至根本没有按照公众的意见从事,而是继续坚持了自身的观点。但是,不管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权力机关如何作为,通过媒体的传播和公众的讨论,这些诉讼的确产生了影响,并且真真切切为法治建设和法治意识的传播起到了添砖加瓦的作用。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国家的影响性诉讼,反映了我们法治建设还不完善,反映了司法对于民意的吸纳,司法主动性和司法塑造正义的能力以及司法机关自身的建设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而正是我们的法治建设不完善,我们的媒体才更需要搭建相应的平台,让更多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诉讼,通过广泛的传播,成为影响性诉讼,从而影响到公共决策的改变和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使个案和公共事务的处理进一步接近正义。 因此,如果说日常涌现的影响性诉讼,是媒体搭建起的第一个让法治观念走进公众、影响公共决策的平台的话,那么,由法制日报主办、每年一度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却是对每年“影响性诉讼”进行了总结,是从更高处搭建法治观念走进公众、影响公共决策的平台,必将更深远地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成为公众法治观念启蒙的教材,成为公共权力决策者手中“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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