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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审限内办结率相比征求意见稿猛增省高院: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10:54 信息时报
身为法律工作者,蔡彦敏对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数字有着特别的敏感。她表示,早在法院工作报告正式出台之前的去年11月,作为人大代表的她就收到了一份由省高院发出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当时稿中提到的审限内办结比例似乎没有高到报告中的近乎百分百。 而且报告中提到的“办结”、“审限内办结”两个概念,与通常的表述不同,似乎也不是个法律概念。类似“办结”这样的概念,一般可能会表述为审结,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同?一般性审判通常为6个月(包括动用简易程序为3个月,二审为3个月,裁定为1个月)并可延期一次。那么“审限内办结”这个概念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包括延期一次后的审结呢?代表们对此十分关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宏斌、研究室副主任戴佛明对上述询问作出回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案件办结指的是法院对案件审理完毕后,将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是调节书送达到最后一名当事人。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有关数据是按照这一规定确定的统计口径进行统计,由基层法院通过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汇总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所使用的统计数据,则是由各省高院上报汇总后得出的数据。蔡代表提出的11月数据和最后定稿中的数据存在差距,那也是正常的,年底法院系统都会进行清案,一般不会将案件留到下一年度。 至于“审限内办结”这个概念,一般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法律规定内审结,即规定3个月就3个月;第二种情况是指经过法定事由出现,并经法律程序批准的案件也可计算入内,这就包括了延长期内审结的案件;第三种情况则是要剔除不记录的审判期限之后的情况,比如一件刑事案件,在宣判过程中出现被告人有检举行为,而检举需要时间核实,核实后又要考虑减刑,这样的案件无法下判后,就产生了第三种情形。省高院对超时限审案也很关注,并采取了一月一报的制度。但类似广州、东莞这样的珠三角城市却存在案件太多,有法官审案却无法庭可供开庭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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