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言人就处方管理办法、医师考核等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23: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12日电 中国卫生部12日上午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展及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发言人毛群安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以下为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实录。

  [毛群安]:

  大家早上好!

  今天的例行发布会向大家发布三条消息,一是关于我们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展情况,二是卫生部近日制定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三是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首先发布第一条消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全面推进。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要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的目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更快发展。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久前,2007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各试点工作经验,对全面推进新农合发展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

  一是新农合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基本形成。目前,已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由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运作,医疗机构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了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形成了符合各地实际的统筹补偿方案,建立了参合农民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现场结报医疗费用的结算报销办法;建立了有关方面和农民参与的以基金运行、审核报付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形成了医疗服务、药品供应等方面的规范,建立了与新农合制度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是新农合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已有1451个县开展了新农合试点,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50.7%;参合农民逐年增加,已达4.1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数的47.2%;受益面逐步扩大,补偿农民4.7亿人次;补偿金额逐年增长,累计补偿243.9亿元。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看病就医率有所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有所缓解,广大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随着新农合的不断推进,农民群众对新农合的疑虑逐步消除,信心逐渐增强。与此同时,广大农民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和健康风险意识明显增强,互助共济意识和民主参与监督意识得到了培育。新农合已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三是政府支持为新农合提供了制度平台。新农合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而且直接把钱投给“需方”——参合农民。几年来,各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215亿元,2007年中央财政将安排补助资金101亿元。一方面,参合农民看病就医有了一定保障,激活并释放了农民的医疗需求。另一方面,由于新农合的统筹补偿方案引导农民到乡村医疗机构就诊,快速增长的医疗服务工作量带动了医疗卫生资源逐步向广大农村医疗机构“下沉”,有效地激活了农村医疗机构并促使其良性发展。实践证明,新农合投资的效率高、效果好,政府对新农合投入的信心增强了。

  几年来,新农合试点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一是坚持把农民权益放在首位,谋划制度建设与发展。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创新制度和机制。三是坚持部门配合,协同推进制度建设。试点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充分说明新农合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全面推进新农合具备了良好的基础。

  当前,全面推进新农合持续发展的重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科学认识新农合的制度定位,注意保持新农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认识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二是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要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继续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机制,积极探索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三是形成科学规范的统筹补偿方案。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想方设法逐步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四是加强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的监管。要始终把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作为推行新农合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五是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和经办能力建设。随着新农合的全面推进,基金规模越来越大,监管任务越来越重,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制度,各地区要不断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六是整合资源,协同推进。要着力整合相关制度、政策和社会资源,协同推进新农合制度发展。

  新农合制度建设是一个不断突破难点、不断解决新问题的探索、创新过程。有关部门将加强前瞻性研究,不断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一些其他改革措施可能带给新农合的影响也要给予关注。卫生部等部门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新农合的发展方向,深入总结各地的好做法,逐步把新农合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

  下面发布第二条消息: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日前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该《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即每个医疗机构要制定处方的规范和指南。二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是对医师处方应用药名作出明确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四是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是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是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是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是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是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是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发布第三条消息:卫生部制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卫生部日前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机构、考核方式及管理、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监督管理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开始提问。

  [1]

 [1] [2] [3] [4] [下一页]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