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眼里不该有“钉子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09:51 半岛都市报

  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史上最牛钉子户”将很快消失———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在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3月21日本报)

  在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挺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看过照片的人,想必都会留下深刻印象。在《物权法》刚刚获得通过,人们正沉浸于对即将到来的财富自由时代的憧憬当中时,“史上最牛钉子户”以这种方式消失,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或许令很多人感到意外的是,申请强制拆迁的居然是房管局,而

开发商似乎只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第三人”。本来属于房主与开发商的民事问题,演变成了市民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问题,这显然有失公平。但房管局这么做并不违反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曾发布司法解释称,凡是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
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然而,拆迁户与开发商原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拆迁户固然是开发商眼里的“钉子户”,开发商又何尝不是拆迁户眼里的“钉子户”?为什么不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博弈,让公权力在私权利面前始终保持敬畏的距离呢?

  有一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叫: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何况对抗的只是开发商呢?政府眼里不应该有“钉子户”,而应该只有私人权利———依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在这个权利面前,公权应该止步。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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