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订动物防疫法,不得瞒报疫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2:3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10章82条,与1998年开始实施的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3章24条。这个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在就这一草案进行说明时说,修订草案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修订草案体现了对疫情预防工作的重视,尤其是强调建立疫情预警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接到预警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为了及时做出对疫情的应急反应,草案进一步严格了报告制度,明确了疫情认定程序,规定了疫情通报制度,规范了疫情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编辑墨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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