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草案严禁搞“政绩工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8:49 黑龙江日报

  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草案分别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意味着我国正在努力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本次提请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共7章73条。草案除吸收现行“一法一条例”的有关内容外,还突出和补充了五方面内容:增加了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和在规划制定过程中专家、社会公众参与的规定;新增了对规划修改的规定,纠正当前规划随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变更而随意修改的问题;增加了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具体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强化和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地方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扩大

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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