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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数十年的原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16:31 南方周末
□黎诚法伊莎采访/整理 点评专家名单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杨小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系主任 卓小群《中国卫生法治》副主编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韩智力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中心主任 问题一:过期法规有何危害? 杨小君:很多地方还在用旧的概念进行管理,就会影响政府形象。更重要的是,它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比如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法规提到的还是食品卫生,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就无法涵盖。 问题二:为何有如此多的过期法规? 杨小君:这有可能源于部门之间权力之争、利益之争。有两个最重要的权利,一个是审批许可权,一个是处罚权。地方、部门通过立法,使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问题三:为什么这些法规在2000年清理的时候,没有被“除掉”? 何兵:工作量非常大。中国的法规浩如烟海,数以万计。一一核对,谈何容易。 杨小君:部门、地方立法都有一个思维倾向,只注重立,而不注重清理和改。很多类似法规虽以国务院名义出台,但是是由下面部门制定的。虽然国务院也会对此进行审查,但只把握大原则。这种法规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仍然有效,只有个案发生,弊端才会暴露出来。 韩智力:法律的制度交替,肯定是有些再造,有些继承的过程,不会产生安全的断代。比如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出台的,2000年仍然在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也就是说当时处于立法的空白期,不能直接将旧法清理掉。 问题四:这给公众权益造成了什么伤害? 韩智力:赔偿或者补偿标准比较低。 沈岿:会出现执法过程不一致。执法人员有可能适用会伤害当事人利益的法规,导致公民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问题五:用什么措施来保障公民的权益? 何兵:我们目前的清理机制有问题。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可以对部门制定的规章进行修改。 杨小君:允许老百姓通过法律途径迫使它修改。当一些个案发生后,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案件提起针对其认为不合理条文的修改。 卓小群:我参加过多年卫生部立法工作,立法是一门遗憾的艺术。 ■链接 本次清理主要针对8类问题 1.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 2.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 3.所依据的法律已经明令废止; 4.适用期已过; 5.调整对象已消失; 6.与法律不一致; 7.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执法部门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8.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 本次清理的3种方式 1.明令废止: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 2.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3.予以修改: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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