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中国需要对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04:5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王岩 孙宇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题为《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专题讲座,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毛其智指出,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城镇化进程与城乡规划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加以完善。他还为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提出五点意见。

  毛其智认为,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需要明确所有的建设活动应限于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区范围以内,在规划区以外原则上禁止除基础设施之外的非农建设活动。在规划区范围以内,也并非是所有的用地都用于各项建设,也需要划定相应的禁建区,保证规划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和公共安全,促使各项设施相对集中,提高运行效率,切实有效地避免零星开发和“遍地开花”式的建设,从而更好地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

  针对当前社会经济体制和城镇化发展的特点及出现的问题,毛其智认为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需要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完善的公众参与规划制度、调整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制度、建立上级机关的规划监督制约机制和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规划师制度。

  城乡规划一方面需要维护市场秩序,支持正当的利益追求,另一方面则需要承担起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保障公共利益的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应由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变为对各类脆弱资源和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在对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道路交通、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严格界定的基础上,实行强制性的规定,并且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毛其智说。

  毛其智认为,建立协同的行政体系,可以保障规划的全面实施。他说,建设完善的行政体系,关键是应当考虑“谋、断、行、督”相分离的原则,避免出现将权力主体、责任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集于一身的状况,使承担参谋、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机构之间既有分工,又互相制约。

  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引导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是他的第五点建议。他认为,要加强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对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和建设,严格管理规划编制机构,逐步实行职业规划师制度,更应注意对规划机构和人员参与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规范。推进先进的科学技术的运用,提高规划编制工作中分析研究的准确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建立规划公示和听证会等制度,加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力度,通过强化城乡规划的民主性来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保证城乡规划的全面、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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