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就业促进法"应调整立法思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1:02 燕赵都市报

  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是民主立法的重要体现。作为公民,我们对立法草案中所呈现出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精神由衷赞赏,对政府作出的各项承诺表示钦佩。但是在我看来,这项法律草案还有改进之处。

  首先,从立法的视角来看,仍然侧重于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看到就业渠道的多样性。

  就业应该是公民谋生和发展的途径。但在现实生活中,就业已经不仅仅等同于找工作。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自己的家中创造就业机会,他们通过开设网站、提供网络服务,获取丰厚报酬。但是,纵观就业促进法草案,发现立法的视角仍然在用人单位、职介中心、劳动者之间徘徊,没有将家庭就业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畴。这既不利于培养新型就业模式,同时也不利于维护新兴行业就业群体的合法权利。就业促进法应当把鼓励创新型就业写入法律文件,鼓励公民创造新型就业模式,用聪明才智为社会创造财富。

  其次,从立法的内容来看,强调了社会各个方面对促进就业的责任,但是却没有突出政府的法定义务。促进就业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建立免费的职介中心、提供免费的岗位信息、定期举办就业培训讲座等,帮助公民在短时间内寻找到工作岗位。

  政府的这些义务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宪法第42条第4款明确指出,“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为了落实宪法的精神,就业促进法应当制定具体的规范,对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现在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他们没有一技之长,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不仅能够提高劳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国民素质。所以,就业促进法应当通过“刚性”规范,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就业前的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为弱势群体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就业促进法草案虽然专门规定了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但是却没有可操作规范,只是罗列了相关机构的服务项目,这对于那些外出寻找工作的农民兄弟来说毫无价值。

  第三,从立法的功能来看,就业促进法草案为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促进就业涉及方方面面,所以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功能需要调整。法律应当把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作为立法的核心内容,通过贯彻落实宪法中的平等权利,为公民就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就业促进法草案虽然强调公民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法律规范的要素不完整,在现实生活中根本无法贯彻落实。

  如果把就业促进法仅仅等同于行政法,或者把就业促进法看作是促进就业政策的条文化表述,那么不仅不能起到促进就业的作用,反而削弱了法律的功能。所以,就业促进法应当把反对就业歧视与增加就业岗位同等对待,政府一方面要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就业歧视,防止用人单位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利。就业促进法草案把平等就业、自主择业的权利与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并立,却没有突出就业促进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后“各执一词”埋下伏笔。

  就业促进法涉及范围非常广泛,社会保障部门起草就业促进法显然有自己的局限性。虽然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范表述上仍然有所取舍,对于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法律草案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表述。这是部门立法之不足,也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通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增加关于平等就业权的内容,拓宽立法思路,细化政府义务,使就业促进法能够达到应有效果。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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