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该先制定《物权法》还是《反垄断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9:05 四川在线

  哪部法律该先制定:《物权法》还是《反垄断法》?

  经过5年酝酿、7次修订的《物权法》已在本次人代会上通过。这当然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大事件。对《物权法》内容我没有异议,但我认为,不论是就其重要性还是紧迫性来说,我们应当最先制定的不是《物权法》,而是《反垄断法》。

  我们不妨将这两部法律做一比较。

  先说说《反垄断法》。第一,《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它被誉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没有竞争的经济就不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

  但是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风险,总是极力谋求垄断。要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必须要有《反垄断法》。因此对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来说,《反垄断法》比《物权法》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

  第二,尽管中国在2001年已经敲开了世贸组织的大门,但至今仍有不少国家拒绝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的地位。人家一句“既然你们自称为市场经济国家,为何你们至今仍然没有一部《反垄断法》?”一句话就噎得我们哑口无言。

  第三,在外资大举进入中国,并在诸多领域对民族工业形成垄断威胁的情况下,尽快制定《反垄断法》是反对外国资本的垄断、保护民族经济的迫切需要。入世以后,中国向世界打开了大门,外国资本以其优势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大量涌入中国,继而在国内若干领域取得了垄断地位。以电脑的操作系统为例,微软的Windows已经完全垄断了中国的市场,致使中国人在使用操作系统时只有任人宰割,无法享受竞争带来的好处。再如感光材料业,以前国内赫赫有名的天津、上海、广州和保定的感光材料占据着国内市场的大半河山。而如今,洋品牌大举入侵,彩胶中仅剩下乐凯一家苦苦支撑,可乐凯的部份股份又被外资收购,最终仍被外资攻陷。跨国公司控制中国关键行业、敏感行业的意图已经十分明显,如任凭发展,对中国来说将是十分危险的。可是由于没有《反垄断法》,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外资对民族企业的打压却无法用反垄断的法律予以制止。

  第三,经济转轨变形后,中国顺理成章地出现了一批垄断企业。说到这些垄断企业,人们立即会想到这些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所攫取的垄断利润和不合理的薪酬。如去年电价上涨时,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电业系统抄表工“年薪十万”的说法即是一例。其实垄断造成的危害,社会分配的不公还是其次,最可怕的是它使商品生产者失去了发展的内在动力,因而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凡是发展最快的行业,无不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以家电制造业为例,本人原在98年买的一部18英寸且没有遥控、只有8个选台按钮的老式彩电,价格竟为2550元,这几乎相当于当时低收入者一年的全部收入。仅过了十来年,这种老式彩电就全部被淘汰出局,要是在商店里能找到这种老式彩电,仅几百元就可买一部。再如10多年前能拥有一部“大哥大”(手机),相当于现在的富豪拥有一部宝马或凌志,这是只有大老板才能享用的。而现在,一个老太太都可以玩手机。家电行业一日千里的进步,最根本的动力来源于竞争。试想若这些行业由几个少数企业垄断,这些企业能有这样改进技术、提高竞争力的巨大压力和动力吗?

  有人会说,垄断企业同样也在快速发展嘛,他们可能会举出电信作为例子,说电信虽处于垄断地位,但电信业这些年仍在飞速发展。这种说法不能成立。人人都知道电信当年收取的“初装费”的事。我当年新装电话,就用了4000多元,这相当于当时一个普通工薪者一年的收入。何为“初装费”?意为用于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这就好像你买了一张从成都到拉萨的长途汽车票,其票价的组成除了车辆折旧、油料消耗、人工成本、合理的利润以及其它组成部分外,还要你交一笔“车辆购置费”。你交了这笔“购置费”,可你却不能拥有这辆车的股份。要是不交,那你就用双脚从成都走到拉萨吧(当然我们是假定该公司已经垄断了成都到拉萨的客运)。

  所以电信的进步,并不是来源于它自身的努力,而是广大用户掏了腰包。有了钱,我想傻瓜也能把设备买回来。其实电信的发展,还得益于中兴、华为这些民族企业的存在,他们与外资的竞争是造成电信设备价格下降的重要因素。

  第四,没有《反垄断法》,国内若干涉嫌垄断的行为就无法处置。如国内企业经常出现的“价格联盟”即是一例。这里试举一例。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两家航空公司为争夺客源而不断削价,竞争异常惨烈。一家公司的老总私下给另一家公司的老总打电话,建议共同提高票价20%。不料电话被人录了音,并为司法部门知晓,那位老总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了重罚。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数年前,国内一家航空公司与另外四家航空公司达成了价格联盟。事后这家航空公司有所松动,结果遭到其余四家航空公司暴风雨般的臭骂,并威胁要动用“正义的行规”。这家航空公司的老总诉苦说:“这真像是一起去做强盗,中间想退出不干,就要被同伙乱棒打死。”又再如屡见不鲜的“限产保价”的行为,“行政审批”所产生的垄断行为,地方贸易保护主义排斥和限制外地商品的行为,某些既是政府又企业的垄断等,由于没有《反垄断法》,对这些垄断行为都难以制止。

  所说就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来说,《反垄断法》都应尽快制定。

  而《物权法》呢?它显然就没有《反垄断法》这样重要和紧迫了。

  第一,《物权法》的核心是保障财产权。虽然它尚未出台,但并不等于我国法律中体系中财产权的保障无章可循。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及若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都对物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做了较为明细的规定。打开任何一本法律专业有关民法的教材,你都可以找到上述有关内容。因此《物权法》的出台并不是那样紧迫。即使现实生活中确有须立即做出规定的紧迫问题,也可以以单行法规的办法来做出规定。

  第二,《物权法》的核心是保护公私财产。而公共财产不容侵犯,这是早有明文规定的,所以就其实际意义来说,《物权法》真正的作用是保护私人财产。《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有人形象地比喻为是“将富豪的别墅和穷人的打狗棍予以同等保护”。其实不管是富人的豪宅还是穷人的打狗棍,只要是合法的财产,法律都应给予同等的保护,问题在于《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将会遇到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问题富豪们那些并不干净的“第一桶金”。一些问题富豪用不正当的手段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这种积累过程人们把它称为“原罪”。问题富豪们原罪的存在,基本上是为社会公认的,并没有多大的争议。对于这些来得并不干净的第一桶金,《物权法》保不保护?有人说,《物权法》只保护合法财产,非法财产吗?当然不保护嘛。这话看似有理,其实在这动听的言辞后面,一切都是虚的。如相当多的问题富豪们的第一桶金已经无法查清,当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没有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随之建立起来的时候,聚敛了大量财富的行为根本就无“法”可违。其结果极有可能就是,“非法财产不予保护”之说是虚的,仅仅说说而已;而对富豪们的毫宅、毫车、存款和公司股权等的保护,这才是实实在在的。

  第三,追究富豪的原罪,这种议论只是在网络上说说而已,有谁见过动了真格要追究富豪们的原罪(新法和旧法都认为是犯罪且又在追诉期的除外)?有谁说过要共富豪们的产?即使没有《物权法》,富豪们也大可放心,他们的财产还是他们自己的,并不存被剥夺这种现实的威胁。所以《物权法》的出台,远不像《反垄断法》那样紧迫。

  所以我认为应尽早制定的,不是《物权法》而是《反垄断法》。

  虽然如此,《物权法》的通过毕竟还是一件好事,剩下的,就是尽快制定《反垄断法》了。可它什么时候能出台?至今这仍是一个未知数。1987年《反垄断法》的立法动议就已经提出,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连续把它列为立法规划,可至今它仍是“千呼万唤不出来”。从1994年商务部正式启动《反垄断法》的起草算起,到现已经是第十三年了,但我们仍不知何时它才能成为法律。

  从已经看到的《反垄断法》的设想来看,也很难令人满意。最令人喷饭的,是有的草案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调查处理的垄断行为,仍由这些部门处理,有关机构未作处理的,反垄断机构可以处理,但应征求有关部门或者监督机构的意见。这就像儿子在外面把人打伤了,可公安机关却不能处理,而要把事情转告他的老子,由他的老子来处理。

  我想《反垄断法》和《物权法》遭遇如此不同的命运,可能是由于《物权法》的通过,大家都皆大欢喜,因这这样一来大家的豪宅和豪车都有了保障;可是对相当多的人来说,《反垄断法》却并不一定是福音,这恐怕是《反垄断法》至今难以出台的一个原因吧。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