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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妻“安乐死”丈夫领刑10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07:54 兰州晨报
去年8月份,镇原县某行政村村民李平(化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他在妻子李芳(化名)因疾病服毒自杀时,用绳索勒颈帮助妻子“解脱”,实施了帮助妻子“安乐死”,酿成我省“安乐死”犯罪第一案。这个由“安乐死”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理时,既要考虑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的因素,出现了法律与感情的严重冲突。考虑到该案具体案情,2006年年底,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平有期徒刑10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李平在平凉监狱服刑。 专家说,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而言,总体原则上反对“安乐死”,但实际中却保持着足够的现实考虑,对被动“安乐死”,即对绝症或危病患者放弃积极的治疗,任其死亡,法律基本上默认不干预,除非是逃避监护、抚养义务,涉及遗弃犯罪的情况;而对主动的“安乐死”,即用积极的手段主动结束患者生命,法律是严格限制的,一般都受到“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追诉。 -案件备忘 庆阳市镇原县某村村民李平之妻李芳患红斑狼疮达8年之久,痛苦不堪,且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 2006年5月13日,李芳产生了自杀解脱病痛的念头,便给在北京打工的丈夫李平打电话让其马上回家,称有急事商量。李平5月16日从北京回来后,李芳哭诉自己身上疼痛难受,并称多年来拖累了丈夫。之后,夫妻俩协商由李平照顾好已婚嫁的女儿和抱养的儿子。李芳说自己的病治不好,还要花家里更多的钱,干脆自杀以解脱痛苦。对此,李平态度消极,没有对妻子进行劝解开导,而是采取了默许和放任的态度。 5月17日早晨,李平让李芳去平泉镇买农药准备喷洒灭西瓜地里的害虫。李芳买农药时顺便给儿子买了麻花、面包等食品。回家后,李芳又哭着说了许多对不起丈夫的话,并说她要喝农药自杀。上午9时许,两口子来到自家的旧庄院房里,李芳吞服了买回的农药乐果。服毒后,因毒性发作十分难受,李芳躺在床上哭着对丈夫说:“咱们多年的夫妻了,你咋这么心狠,看着我受罪,不能帮我一把让我快些死吗?”在妻子的哭求下,李平拿下房梁上的棕绳,帮妻子勒颈直至死亡。 2006年8月,该案引起警方注意,经立案侦查,李平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后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期间,当地村民向司法机关联名写信,认为李平是为妻子解除痛苦,是帮助妻子“安乐死”,具体案情具体考虑,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李平的刑事责任。最后,镇原县人民法院酌情量刑,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平有期徒刑10年,选择了该罪名的最低量刑,检察院认可该判决,李平服判,判决生效。今年春季,李平被押送到平凉监狱服刑。 (注:文中人物为化名)本报记者郝冬白 专家点评 主持人: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法学界是否存在争议? 嘉宾(毛轩):是的,一种观点是主张“安乐死”合法化。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人应该具有理性选择死亡的权利;禁止“安乐死”,就等于剥夺了人的这一自然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同时,让患者痛苦地活着,对本人、亲属、家庭和社会都是一种伤害。 另一种观点认为,“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来看,没有明文规定实施“安乐死”是违法的,但在实践中对帮助别人“安乐死”的行为都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通常以情节较轻为由从轻处罚,特殊情况下免予处罚。毕竟帮助别人“安乐死”的行为与故意犯罪从主观方面和社会危害性来讲都是不一样的。 主持人:为亲人实施“安乐死”要追究法律责任吗?[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