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妻“安乐死”丈夫领刑10年(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07:54 兰州晨报

  嘉宾(马红平):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认为这种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而不进行惩处,就有可能导致他人效仿,因为社会上确实有很多病人生不如死,但生不如死是一种主观感受,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判断,其结果只能由个人决定。

  主持人:怎样看待法官对该案件的职业评价与老百姓的意见?

  嘉宾(安晓蓉):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是法官对该案做出的职业评价,那么,与职业评价相对的另一面则是老百姓用朴素的情感对该案件的评判意见。老百姓要求不追究或者从轻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他们用的是简单的道理,是出于对被害人生不如死的现状的感受。

  就本案来看,法院最后实际上是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在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前提下,从轻处罚。

  嘉宾(毛轩):该案处理是否妥当,需要法官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才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主持人:本报记者郝冬白

  嘉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毛轩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学院副教授、律师马红平

  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晓蓉

  法制守望

  数字

  据调查,在上海,有90%以上的人支持“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对“安乐死”的支持率最高,达98%,普通市民和司法人员认为有必要对“安乐死”立法。

  ———据《文汇报》1989年,有机构对北京644名社会各阶层人士就“安乐死”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进行了调查,结果,赞成人数达88.6 %,反对人数为11.4 %。

  ———据中国民商法律网自1994年开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

  ———据《检察日报》

  声音

  从我国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目前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陈泽宪

  “安乐死”问题的出现,是缘于社会从单一价值序列向价值多元化的过渡趋向。有些人选择继续活着,有些人偏好有尊严地离开。这是一个关于选择的大命题。

  ———《中国卫生法制》副主编卓小勤

  人生三部曲是“优生、优育、优死”。“安乐死”于患者、于家、于国都有利,是社会进步、精神文明的表现。“安乐死”将来会被普遍接受,迟早会合法化。

  ———原汉中市传染病医院院长助理、肝炎科主任蒲连升本报记者郝冬白整理前一页

[上一页] [1] [2]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