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实名举报腐败缘何叫好不叫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6日00:12 红网

  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3730件,其中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2423件,署名举报仅有563件,署假名的、匿名的举报占多数。而匿名举报提供的线索往往多数不完整或者反映的问题不清楚,检察机关又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调查工作很难展开。为此,上海市检察院日前表示,为了尽快将举报线索查清、查实,更加及时有力地打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提倡举报人署真名举报。执法机关会对举报人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举报人不必担心受到打击报复。(6月15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在反腐败斗争中,“举报”的作用实在是不可小觑。近年来,几乎每一个大案要案的显山露水,每一个腐败分子的中箭落马,其背后都站着一个或一大群对反腐败事业忠贞有加的举报人。特别是实名举报,因其有利于执法执纪机关“按图索骥”,“照人取证”,省心、省事、省成本,被纪委、检察机关奉为“利器”,推崇之极。然而,当我们再回过头来认真仔细看一看实名举报者在“举报”后丧子、入狱、残疾、远走他乡等遭遇,却无论如何高兴不起来——

  2003年感动中国的新闻人物郭光允,因坚持举报专横跋扈的贪官程维高被开除党籍,还招来了8年牢狱之灾;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李文娟,因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人为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

增值税的现象,两度被拘留,最后以“举报上访扰乱罪”送劳动教养;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因为实名举报腐败遭到报复,曾向有关部门写过《关于请求保护我及家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报告》,但最后危及他生命安全的“砍杀”还是发生了,其脚筋和耳后动脉都被人砍断;今年5月5日,海南亿万富豪、人称“反腐斗士”的孟克非的儿子孟赫夫突遭绑架,随后被绑匪杀害,抛尸河中……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我们的举报人“流汗”、“流泪”又“流血”呢?一是一些腐败分子身居高位,权重如山,消息灵通,手眼通天,在天长日久的经营中形成了腐败链、腐败网;二是我们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出了“内奸”,缺乏公信力。在强权的干预和利益的驱使下,少数公职人员与腐败分子沆壑一气,猫鼠同谋,沦为了腐败链、腐败网中的一个重要节点;二是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规。现有的政策性规定在运作过程中常常显得软弱无力,诸如对报复者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起不到事先保护的作用,诸如对举报人保护的规定适用范围狭小,仅限定为本人而不包括举报人的近亲属等,让举报人有心无胆、顾虑重重。

  有效保护举报者和目击证人,国外和香港的一些做法可资我们借鉴。目前,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都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有的还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必要时,国家不惜重金,为证人及其亲属提供诸如迁居、易容、改名换姓、重新安排工作等措施,直至实施终身保护。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制定了《证人保护条例》,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采取24小时保护措施,近30多年来,香港民众由此对廉政公署产生了较强的信任感,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证人出庭作证率达到了99%。

  由是观之,要让实名举报在国内叫好又叫座,必先清除体制上的障碍,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必须用庄严的法律为其“护航”。一是要建立举报受理记录制度,谁受理的,知情人是谁,都要一一记录在案,同时将举报人的信息尽量控制在小范围内,为追踪问责奠定基础;二是要健全和完善涉密追究制度,对无意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按工作失职论处,对有意泄密或主动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可视作“同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从严从重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行,凡涉案者“一个都不能少”,让其丢官去职、倾家荡产直至走向刑场,使其没有打击报复的机会;四是尽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证人保护法》,实现对实名举报人的弱势补强,让那些“义无反顾”的举报者无须担心自己、家人及亲属的生活保障和生命安全。

  激励公民与违法腐败行为作斗争,就必须给群众以信心,给举报者以绝对的安全感。在法律依然存在盲区,纪检部门的公信力频遭重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不断上升且手段不断“升级”的“大气候”下,使劲地“鼓励”实名举报腐败,甚至是重奖高悬,不过是一种“画饼”一种理想而已,只会增添举报人的凶险系数。前不久,山西稷山县的三名干部匿名举报县委书记,竟被县委书记动用刑侦力量查明身份而获刑。匿名举报尚且如此,还有谁吃了豹子胆,敢去实名举报,敢去公开领奖?

稿源:红网 作者: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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