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山西黑砖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6日06:14 长江商报

  山西省一些黑砖窑非法用工的严重问题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中国高层领导人密切关注。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李长春等领导同志都作了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也作出批示。

  详见本报近日报道

  【权威发言】

  “黑砖窑事件”追问基层政府

  6月1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长张鸣起一行赶赴山西洪洞,对查处黑砖窑进行督促。

  连日来,媒体一步步跟进揭露,撕开了一道痛楚的社会伤疤。但是,很多人没有注意到:黑砖窑非法用工问题,至少在4年前,就已震惊过全国。

  那时,一位名叫张徐勃的陕西民工,在被骗至山西永济一个砖窑打工的3年中,失去人身自由,过着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悲惨生活,两腿致残后遭弃,幸得村民热心相助,才拣回生命。

  此事的披露,掀开了当地黑窑主非法用工的冰山一角。

  此事过去4年,依然是在张徐勃当年遭受非法用工的永济县以及洪洞县,依然是在屡打不绝的黑砖窑,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

  黑砖窑事件,集中出现在乡镇的一些小砖窑。这里,有我们的基层政府在;黑砖窑也并非完全隐身地下,窑工惨状时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为什么当地干部竟纵容如此胆大妄为的违法行为在眼皮底下升级?

  更有,洪洞县的黑砖窑主竟是村支书的儿子;一些民工被解救出来,竟遭再次“倒卖”……

  一方面,近年来少数乡镇政权失位、失范现象屡屡出现。另一方面,则是许多中央精神在基层执行过程中,走味、变调,甚至被截留。

  在构建

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乡镇政府本该是提供公共服务、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但眼下的情况是,少数乡镇政府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财政困难,有的财政收支缺口巨大,债务沉重。于是,某些基层政府,或消极怠工,或利用非法手段创收,造成了某些地方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永济等地黑心窑主多年来存在并发展的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但一些地方软弱的基层组织随时可能“纵容”出另一出黑砖窑悲剧。此种土壤不彻底铲除,纵使每一次“曝光”会痛斩一批违法者,处分一批渎职者,仍会有人重蹈覆辙。

  乡镇一级组织是政府与农民直接发生关系的节点,基层行政体制的改革需要深化,基层组织的建设亟待加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构建和谐社会。

  原载6月15日《人民日报》

  【质问与追问】

  那些黑窑主为什么如此嚣张

  读了相关的新闻报道,看了那群被折磨得似人非人的童工的照片,真让人不敢相信,这发生在21世纪的中国。大众一遍又一遍发出追问:黑窑主们,你们为什么如此嚣张?

  是啊,黑窑主们你们为什么如此嚣张?你们视法律条文于无物,视人性如虚无,视当地政府、公安机关为形同虚设,肆无忌惮榨取孩子们的鲜血,换得一张张花花绿绿的钞票!

  悲愤之余,一直有几个疑问萦绕心头,久久不得解脱,这些问题的不得解,可能正是这些砖窑主们嚣张的原因所在。疑问一:所谓“黑窑”只是从这些砖窑没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这一层面说的,但现实中,这些规模巨大的砖窑的客观存在,难道就一直没有人发现吗?难道这些黑砖窑真的能“黑”到遁形于青天白日之下吗?这些劳工每天被迫工作十几个小时,这就意味着砖窑场的烟囱一天到晚都在冒着黑烟,这一切难道都入不了当地有关部门的法眼吗?是看不见,还是视而不见?为什么不见有人来管?疑问二:在这些黑窑矿附近生活的群众,对一天到晚冒黑烟、时而传来惨叫声的砖窑厂的内情难道真的一无所知吗?如果感知到了砖窑的种种嫌疑,为什么不见有人举报呢?是不是有群众举报了但没有人管呢?如是前一种情况,我只能感到可悲。而如果是一种情况,如今介入调查此事的上级机关就有必要对当地的有关监管部门作出“得民心、服民意”的处理。

  我们有必要对某些黑窑主嚣张的原因不停追问,彻底铲除滋生黑窑主嚣张的社会土壤,非如此,不足以还遭受非人待遇的农民工兄弟一个公道,还法律和政府以尊严。

  田国磊(华中科技大学 学生)

  人性泯灭之下的黑砖窑

  当煤老板的暴富与黑煤窑的残酷,共同使山西频频见诸国内各大媒体时,其实早已存在的黑砖窑又先是在网络上被曝光,继而国内多家平面媒体参与调查报道,并终于引起中央高层领导的重视。

  大量使用童工,并且许多儿童是被骗拐贩卖;劳动监察人员涉案;洪洞县地方政府竟然找不到受害农民工……

  我真的不相信洪洞县地方政府此前就一点不知道,那些发生在自己眼皮底下的黑暗;我也真的相信政府的确找不到一些受害农民工了,因为事实上对于那些农民工来说,洪洞县地方政府从来就不曾存在过。

  《山西晚报》报道,临汾市委相关负责人最后表示,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真好,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作出批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了。只是我不知道,如果不正确对待,又将会怎样?而就连正确对待舆论监督都需要市委相关负责人特意表示,这一切又意味着什么?

  目前,黑砖窑事件尚未结束,但笔者相信,一定会有人为罪恶的黑暗负责。而需要关注和思考的也许就是,最终将会是谁为那黑暗负责。

  无疑,责任的追究是必要的,只是仅仅对于具体的人的责任追究又是否足以避免,今后这黑暗再上演?说实话,对此笔者实在是不敢乐观。

  人性的泯灭,绝不仅仅是人自身的问题,人的问题之外,必定有更为本质的问题存在,只是那问题究竟是什么?

  是贫穷,还是摆脱贫穷的欲望?然而,毕竟不是所有的贫穷和摆脱贫穷的欲望,都会导致罪恶。那么为什么在山西,在洪洞县,在黑砖窑,竟然会泯灭某些人的人性?

  拐卖儿童,使用童工,劳动监察人员涉案,洪洞地方政府失职……仅就目前所暴露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就可以看到,事实上,在洪洞县,在黑砖窑,使文明能够成其为文明的铁则已然被全面突破。换句话说,从精神层面上,文明社会所应有的理念、价值、道德,被遗忘或者说是被抛弃;从制度层面上,文明社会所应固守的法律、规范、行为准则被践踏;而落实的人的行为,自然也就是赤裸裸的、肆无忌惮、无耻的“恶”之表演。

  当所有使文明之所以成其为文明的底线都被突破的时候,人也就将自己自我放逐进了野蛮的世界。只是那些已经和正在自我放逐的人,是否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呢?

  疗救洪洞县里黑砖窑内人性的泯灭,或许绝不是仅仅处理某些责任人所足够的。即使这种对于人的处理再彻底,再严厉。尽管这种处理毫无疑义是必须的。

  洪洞县更需要文明的唤回,从精神到制度,从思想到行为。

  田继贤(广东中山 市民)

  【说法】

  从黑工案看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山西童工案发生后,很多人都在思考,这究竟是属于侵害工人利益的违反劳动法的事件,还是属于刑事犯罪,触犯刑法的事件?笔者认为,这样的争论的背后涉及到对刑法的性质认识,涉及到法理上刑法法益保护的第二次性质(也称为补充的性质),笔者想借助这个事件,详细地加以阐述,从而使得我们认识到法治社会中,我们如何利用刑法来保护弱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秩序。

  刑法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的,当然也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劳动法则是专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当劳动法无以充分保护劳动者依法拥有的权利时,则由刑法以刑罚为手段加以保护。因此劳动法的保护是首先的,而刑法的保护是滞后,但是也是最有力的,所以这就是刑法学上所称的第二性。从这一点看,仿佛在事件发生之初将这样的案件定性为劳动用工案件并不错!

  但是,笔者必须提醒的是,事件的发展,早已证明了这不仅仅是劳动法上的问题,而是一种宪法上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问题了,此时劳动法已经不能充分地保护身陷其中的公民的权利了,必须以刑法来加以保护了。当刑法介入了劳动场合的时候,我们就再也不能称这是违反劳动法的事件,而应该称之为违反刑法的案件了,具体涉嫌构成什么犯罪就称之为什么样的案件。

  这也就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分工。正是因为刑法是第二性的,因此刑法的适用者,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谦抑性,也就是当事件处于劳动法的范畴时,刑法的保护者是不过问的,对于劳动法的执法者予以充分的信任;但是一旦刑法已经不得不介入时,行政机关也必须尊重刑法的执行者,以刑事优先的态度看待对于整个事件的判断!

  因此,如果在一开始时称为违反劳动法的案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大量的证据证明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再视其为劳动侵权案件是不合乎时宜的,危害也是非常大的。在本案中,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认定其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称之为违反劳动法的案件是不适当的。

  吕祥(江苏泰州 检察官)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