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受害人“改口”应依法深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7:39 兰州晨报

  因为强奸案件有它的特殊性,被害人和社会对嫌疑人的仇视感情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化,会由于时间对嫌疑人的非难将趋缓和,由于时间的关系,举证会变得困难。

  被害人出现的供述不稳定或翻供现象,往往使案件“阴阳两隔”,其坚持是“强奸”,“性肇事者”就会接受法律制裁,其坚持是“通奸”,“性肇事者”只承受道德谴责。

  专家认为,在办理强奸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在证明效力上兼具证人证词属性,证人对自己所知悉的客观事实有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作为侦查机关,应准确、及时地收集并固定全案证据,以防止被害人会出现供述不稳定或翻供现象。如果被害人出现“改口”,则更应当查清事实,对社会负责。

  案件备忘:

  2005年4月中旬的一天,会宁县某中学初三女生王筱(化名)与母亲来到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称前一天晚上有人突然闯进她的房间将灯绳拉断,熟睡中的她被人强奸,嫌犯不明。王筱向警方提供了自己的裤头,上面有嫌犯留下的精斑。警方经过缜密调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王爵(化名)抓获,王爵系被害人王筱的远房叔叔,王爵承认自己酒后对王筱实施了强奸,警方通过

  DNA比对也证实了在王筱裤头上留下精斑的人就是王爵。

  警方并没有局限于这些证据,还调查了王筱上学的学校。据老师讲,王筱第二天上学后精神恍惚,同学问发生了什么事,王筱只哭不说话。王筱还向关系最好的同学借钱,说她不想活了,要买老鼠药自杀。

  就在警方掌握大量证据准备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时,王筱在舅爷和母亲的陪伴下来到公安局,承认自己当天晚上自愿与王爵发生两性关系,警方对当事人的态度突然转变不能理解。警方认为,王爵的家属通过家族关系和金钱将王筱说服,使其改变了当初的控告,按照常理,一个尚未成年的侄女不可能勾引自己的远房叔叔并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同时,王爵在某地开煤矿的父亲承诺将翻盖某派出所办公房屋,并向公安局“捐款”20万元,要求对儿子网开一面,遭到警方拒绝。由于证据充分,该案最终被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会宁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交的案件后,通过两次退查后向会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过程中受害人再次向检察院和法院写信表示自己是自愿与王爵发生关系的。会宁县检察院最终以“存疑不诉”撤销了该案,王爵被无罪释放。

  专家点评:

  主持人:本报记者郝冬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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