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能配合妻子查丈夫存款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15:08 南方周末

  ■法眼

  □徐静吾(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东方早报报道,7月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有律师表示,江苏此举意味着银行、丈夫所在单位被赋予了“协助义务”———在妻子持有合法证件手续调查丈夫财产时应当积极配合。

  这不禁令人担忧。按照律师的解释,江苏省的这个实施办法与现有的相关法律存在着矛盾。商业银行法第29条明文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有关法律,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部门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监察机关。

证券法第44条亦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上述实施办法仅仅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国银行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因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能否以地方性法规去修改或补充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可质疑。假如地方性法规能这样做的话,势必造成全国银行及其他相关单位遇到此类问题操作规则的不一致。下位法超越上位法的规定,不论其立法意图如何,本身就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再则,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也大可怀疑。比如,在实际操作中,妻子们应持什么样的“合法证件手续”去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其时间应在一方提起

离婚后还是在婚姻存续期间随时皆可?如无明确规定,那些依据《实施办法》想要行使“调查”权利的妻子很可能由于这一障碍就四处碰壁。倘若丈夫在外地银行有储蓄,妻子能否根据江苏省的这个实施办法去要求外地银行协助调查?想来现在的商业银行也不会为此提供免费服务而徒增经营成本,那么,银行是否还要为此而制定专门的收费标准?若银行等单位依据法律而拒绝履行地方性法规赋予的义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些妇女又是否有获得进一步司法救济的渠道?倘若法院也不能依据该地方性法规而对未予协助的银行等单位进行处罚,那么此办法又如何能得到实际执行?

  江苏这一立法的意图虽然良善,但却走入了宣示性立法的误区,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此类立法的增多,最后只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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