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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在立法前“吵”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16:13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南周快评 □李子 颁行16年后,民事诉讼法的首次修改并未如想象那样惊天动地,利益各方的博弈似乎悄无声息。(详见南方周8月16日B11版报道《利益各方未能充分“吵架”,民事诉讼法修改受质疑》) 对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学者批评说“没有吵架”,认为不吵架就不能充分确保立法体现各方利益。其实,中国的立法也从来都是“吵架”的,但与许多发达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立法的“吵架”往往不是在立法以前,而是在立法以后。比如交通法中的无责赔付、交强险,都是在法律宣布生效以后,大家才有机会表示不满。而且,经验证明,如果不满的声音足够大,政府就会酌情变相改变或者搁置法律。 立法前“吵架”,越吵,公众对法律越尊重,法律越能发挥作用。法律生效以后再吵,越吵,人们越不把法律当一回事,并进而认为,遵守法律的人是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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