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带薪休假需要公权深度参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7:57 燕赵晚报

  □陈一舟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悉,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后,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年休假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昨日本报B8版)

  带薪休假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就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笔者看来,进一步被明确的带薪休假要想从“纸上权利”变成现实的公民福利,需要独立运行的“第三方力量”。

  推行带薪休假,意味着职工的权利与资方的利益之间要出现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能否变现,取决于双方能不能处在同等的权利平台上进行平等而理性的对话。然而,当前,“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前者对后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后者却对前者拥有绝对的“生杀权”,在这种语境下,由于带薪休假对于资方利益的冲击,必然会受到资方的抵制或者变相抵制。再加上很多企业维护职工休假权的意识本来就比较淡漠,带薪休假在现实中运作的难度可想而知。所以,增强职工一方的“权利底气”,消弭他们的权利隐忧,是推进带薪休假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这就需要有“第三方力量”积极介入,引导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去与强势的资方进行博弈,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毫无疑问,如此“第三方力量”理应是来自于政府的公权力量。

  更重要的是,职工方与企业管理方之间关于休假权以及附着于其上的利益调整分配的“博弈”,很难跳出双方各自利益的限制,很难“协商”出一个既符合市场规律又满足双方利益需求的具体实施方案。我以为,只有独立超脱于这两种对立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才能站在更公正的起跑线上去考量这一问题。从这个角度看,由上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组成“监管机构”去深度参与企业的带薪休假推行,是很有必要的。

  也许有人会说,公权力介入企业带薪休假是一种管理越位,其实不然。带薪休假是一种由政府推动的公民福利假期,长期劳资关系不平等所造成的积弊,必须要依靠强有力的管理介入和制度推动才能够打破。否则,带薪休假就很容易沦为“走过场”。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