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徐伟本报通讯员屈冬梅
四年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为牟利在聋哑学校附近设置16个赌博机位组织赌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开设赌场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100元。
邱某曾于2010年11月3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29日,邱某伙同曾某、高某(均另案处理)租赁位于重庆市某聋哑学校附近的房屋,自同年5月起在该房屋内设置“捕鱼机”和“飞禽走兽机”,以现金上分、按一定赔率押注、再兑换现金的方式,组织累计4人次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非法获利3300元。
2014年6月13日,邱某、曾某等人被警方抓获,查获上述赌博工具和当天非法获利1100元。经鉴定,“捕鱼机”和“飞禽走兽机”具有赌博功能。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聋哑学校有包括小学至高中的学生,履行中小学校教育职责,邱某在该校附近设置赌博机16台,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邱某系累犯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邱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构成开设赌场罪,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据此,本案中,16个赌博机位即16台赌博机。
根据该意见规定,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组织赌博活动,即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若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则系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应加重处罚。本案中,邱某等人开设的赌博场所位于履行中小学校职责的某聋哑学校附近,且其设置的赌博游戏机台数为16台,已超过12台的规定,故应按开设赌场罪加重处罚。
据此,重庆五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学校附近暗藏电子捕鱼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