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得承认自己又是没事儿瞎操心,人在乌克兰,还要对“林森浩投毒案”说几句。第二,我得跟我的同事道个歉。昨天跑去战区采访,没有网络信号,跟此案那么久、心里着急,一有信号赶紧上网看判决书。说实话,这个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是什么都不出乎意料,也都能够接受,我主要想看看的是判决书里怎么回应二审庭上提出的种种质疑。看了之后,有点遗憾。刚巧一眼瞅到同事在微信群里发“只要懂点法律的人都知道这案子肯定得判死刑”这句,也没看上下文,就直接呛声了。
手贱再写这篇文章,想说的就是在“林森浩投毒案”上,我想追求的并不是二审结果本身,而是认为对司法程序合法正义的探讨并非没有意义。
说出这句话的时候,我在脑子里已经草拟了一份和部分网友的对话稿。
“这有什么可探讨的?一命抵一命,你不懂吗?这是法律,这都不懂!”
“一命抵一命当然不是法律,邓玉娇杀官的时候,你为什么不说‘一命抵一命’?”
“我靠!这是一回事吗?一个弱女子手刃侵犯她的官员和一个名校研究生往同窗饮水机里投毒是一回事吗?!你脑残啊,杀你全家!”
对啊,我当然知道邓玉娇杀官和林森浩投毒完全是两回事,天壤之别的两回事。可是,去审判邓玉娇和林森浩的,恰恰是同一部法律和同一套司法体制。只有审判林森浩的司法程序是公正的、谨慎的、没有瑕疵的,他才能去保卫邓玉娇。只有司法程序是公正的谨慎的,他才能捍卫每一个人的权益,包括你我的。
你会说,我们分得清好坏,我们分得清谁是邓玉娇、谁是林森浩。可是,“呼格案”发生的时候,多少人认为:“你这个正值18岁的青春期少年,隔壁女厕所里死了人你怎么会知道?你说不是你干的谁信?”公安部门火速破案、司法部门快判快杀,又迎来了多少欢呼和掌声?前几年,在我国西南部的一个城市,“打黑”如同扫荡般袭来,多少人都觉得“腐败官员”“黑社会分子”里怎么可能存在好人?可见,民意有时候也会出错。至少,绝大多数人在张嘴去说去评论之前,不会或者没机会去把案卷从头到底看一遍,具体掌握全部案情。
所以,民意无法去为所有案件去把关,维护社会最后一道公平防线的,还是司法。我绝对无意去评判林森浩二审裁定获死是重是轻。我只是觉得“轻口供、重证据”理念,是我国经过很多年司法实践取得的进步。法院判处林森浩死刑,要让他死得清楚、死得明白。
二审时,法医胡志强出庭证明“黄洋可能死于爆发性乙型肝炎”激起网上舆论一片怒骂,也淹没了辩方其他一些观点。比如,“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上海一中院管辖地,判决的是二中院”“五位给黄洋做尸检的专家分属四家鉴定机构,但是出现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中,而受委托的只有上海司法鉴定机构一家。”媒体和舆论不去探讨这些没有关系,因为大家都按自己的认识来提取案件和庭审内容,来显示一些昭示意义,比如校园暴力、学生教育等等。但是,这些法院不能不管,因为每一起判例对以后的司法实践也都有昭示意义,这牵涉到每一个人的权利。当然,我不是说二审法院没管这些,只是驳回上述的理由以及论证过程,如果能够在裁定书里写出来、讲出来、公示出来,或许会更好。
在一件骇人听闻、极其激起人愤怒和同情的案件发生后,民意关心的是“绝对不能放过坏人”。这一点都没有错,这是人们天生正义、追求正义使然。但是作为法律,在“绝对不能放过坏人”的同时,还要做到的是“不能冤枉好人”以及“刑责相当、保护每个人的权利”。
林森浩投毒案一波三折,关于程序合法正义的事情进入人们的视线,甚至引起讨论争论不是坏事,它能督促和监督公安机关、检察部门在侦查审理案件、法院判决案件的时候,能够各司其职,谨慎再谨慎、合规再合规。法律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值得被执法和司法部门尊重。我们希望看到每一个判决都是经得起质疑,司法部门可以不断监督纠正自身。
忽然之间想起个同事跟我说的,大龄未婚未育青年的无奈笑话。青年自己看书旅行和参加各种社交,过得很爽,家里的姑婆们偏要催他结婚生子。他说“我很好”,姑婆说“你不幸福,你虽然不说,但我知道你心里觉得不幸福”,青年说“百口莫辩的心情无人能懂”。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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