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2月3日讯 记者万静 曾被广泛关注的六位艾滋就业歧视案的当事人小吴(化名)、小军(化名)、小海(化名)、小齐(化名)、陈新(化名)、李成(化名),联名致信中华全国总工会,呼吁用人单位,尤其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删除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杜绝艾滋就业歧视。
该建议信提出: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与上位法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都对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做了相应的保护,《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更为具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艾滋就业歧视之所以如此严重,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政策制定者对艾滋病的认识远远落后于医学的发展。天下公法律援助项目负责人江亚萍,现行的多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都对艾滋感染者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根据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艾滋感染者不能当公务员,不能当教师,不能当警察,特别是《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竟要求艾滋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直至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严重违反了医学常识。因为艾滋感染渠道只有三种,即血液接触、未采取保护的性行为及母婴传播渠道。
(原标题:当事人建议全总关注艾滋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