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媛

  “54%的海外消费者认为中国产品质量较差,70%认为部分中国产品存在使用安全隐患。”2014年初中国外文局发布的《中国国家形象全球调查报告2013》,将中国消费品安全的关注视角由国内扩展到了国外。

  “由此可见,我国当今的消费品安全,已不再只是事关中国消费者的民生问题,而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品制造国的国际竞争力问题,甚至是事关中国政府、中华民族面对全球消费者是否负责任的国际形象问题。”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近日召开的第一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上,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外经贸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俊如是说。

  在李俊看来,我国目前不仅需要,而且迫切需要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完善保障我国消费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对目前的严峻形势作出最有力、最关键的应对举措。

  立法防控消费品安全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4年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在实践中也较好地发挥了保护消费者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消费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除了要重视消费者权利,并加强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权利进行救济之外,也要特别重视对商品或服务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控制,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特别是在当今风险社会,后者对于避免发生大规模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作用更为突出。”李俊说。

  实际上,为了有效预防、控制消费品安全风险,许多发达国家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就不断通过专门立法来进行应对。这些专门立法的突出特点,是改变以往主要靠法律的事后救济来保障消费品安全的做法,通过立法,授权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并调动各方力量,主动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消费品安全风险,减少危害和损失。

  “反观我国,尽管经过多年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了调整消费品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比如已经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但这几部法律中,或者由于立法时间早而存在认识局限,或者因为立法定位的差异,没有突出消费品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理念,也缺少社会参与的制度设计,或者只调整特殊类型的消费品安全,因此也就无法从总体上有效应对日益凸显的消费品安全问题。”李俊说,从这个角度讲,我国急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制定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最终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应定位于消费品安全监管法

  “消费品安全法应定位于特殊产品即消费品安全的监管法,它是产品质量法的特别法。如此定位,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我国现行消费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李俊认为,这一立法定位是符合预防、控制消费品安全风险这一基本立法需求的。

  另一方面,李俊指出,监管法的定位也有利于与我国现有几部法律的协调配合。因为作为消费品安全监管法,它与食品安全法容易区别,因为调整对象不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差异,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解决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出现消费纠纷的权利救济问题;同时,它并不是完全替代产品质量法,后者作为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的内容仍能继续发挥作用,只是在消费品安全监管领域,消费品安全法有特殊规定的,才让位于消费品安全法的规定。

  基于消费品安全法是消费品安全监管法的定位设想,李俊认为,这部法律主要应该体现如下理念:

  消费者健康权益至上理念。这既是前述各发达国家、地区对消费品安全进行专门立法的基本宗旨,也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消费时代应更重视消费者保护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发展中“保障人权”观念的具体体现;

  预防为先、风险管理理念。在消费品安全问题上,应预防为先,把控制、减少风险放在首位。在监管方式上,应体现风险管理理念,建立起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风险控制与处置等系统的制度规则;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理念。消费品安全监管,政府无疑应发挥主体作用。但现代风险社会,单独依靠政府监管已无法有效保障消费品安全,必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消费者维权、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并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综合施策,才能最终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以有效规范企业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消费品安全。

  确立消费品安全标准体系

  以上述定位和立法理念为依据,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李俊详细说明了他所认为的我国消费品安全法应包括的一些具体制度内容。

  “消费品安全标准是保障消费品安全的最重要基础,所以,确立消费品安全标准体系非常必要。”李俊指出,消费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并且积极鼓励企业采用比强制性标准更高的标准进行生产,提高消费品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此外,应改变大企业主导标准,行政机关制定、公布标准的做法,标准的制定、修改,应更多地体现科学性、各方参与性、及时性等原则。

  消费品安全中,经营者的责任必不可少,所以必须明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俊指出,主要应确定经营者执行安全标准、提供安全消费品的基本义务;重要经营信息的保存义务;对消费品执行标准、主要成分、使用要求、安全风险等进行标识、说明、提示的义务;售后跟踪义务;危险消费品报告、警示、召回义务;配合危险、事故处置义务等。

  “还要建立消费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李俊表示,要通过建立伤害监测、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等信息采集体系,对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进行监测、识别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为预防危害、优化监管、警示消费者以及消费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奠定基础。这也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这方面已有比较系统的规定,制定消费品安全法时应加以借鉴。

  美国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500余人,能对全国15000种消费品进行有效监管,重要原因之一是有发达的第三方认证、检测制度发挥支撑作用。因此,李俊认为,我国亟待强化相关制度建设,培育和建立发达的第三方认证、检测体系。

  “同时,我国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已进行了较多探索,应当将实践经验法制化并不断完善。”李俊说,此外,建立信息披露、风险警示与召回制度,确立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的消费品安全专门化监管体制,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管制度和切实发挥行业自律、消费者维权、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体系,确立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都非常有必要。

  (原标题:我国迫切需要制定消费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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