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以时速近200码的高速,在南京市区狂飙闯红灯,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严重受损的南京惨烈车祸案有了最新进展。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6日晚通过其官方微博通报称,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9月7日新华网)
看过这条新闻的网友,第一时间大概都会急于百度一下何谓“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词不仅这两天会成为被搜索最多的词汇,而且大有可能一跃而成今年的“年度热词”,如果把这个词简写成四字成语的格式,没准儿“急短精障”都可以成为一个网络新词。很多网友以为“急短精障”是一个新造的“疾病”,其实它是包括了多种诊断名称不同的一组精神障碍类疾病的总称,以发病骤急为主要特点,病程短暂,仅个别病例超过1个月,消除病因或改换环境后症状迅速缓解。
在严格的医学定义上,“急短精障”肯定是一种病;但在公众的生活体验里,如此短暂且无任何器质性病变的精神障碍,到底算不算一种病,并且可以据此减刑,恐怕一时还是有点转不过弯来。比如说强迫症,严格来说也是一种精神障碍类疾病,可大多数人或多或少都有点,是否可以因此说大多数人都有精神病呢?再比如,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那一刻,都难说是完全理智并且清醒的,那种与平日表现不同的过度亢奋、过度激动、过度凶残,是否都可以说成某种急性精神病的症状?
事实上,公众之所以对南京惨烈车祸案肇事者患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结论如此关注,就是在担心:自此之后,将会有一种减刑借口叫做“急短精障”。在法治社会,一起备受关注的轰动案件最后如何被审理,不仅具有个案公平的意义,更加具有社会示范的意义。不禁想起当年同样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其审判结果与此后的“老人倒地不敢扶”社会现象之间,到底存在多大关联,也许不好武断评论,但要说完全没有一点关系,恐怕也是不客观的。那么,倘若惨烈车祸案中的“急短精障”减罪依据成立,“急短精障”会否也跟着成为一个减罪之筐呢?
“老上访专业户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精神有问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曾经因为公开发表这样的言论遭致炮轰。现在看来,倘若严格套用医学定义,将任何一个普通人鉴定为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其实都并不算太离谱,只不过程度不一、表现不一、持续时间长短不一而已。套用孙教授的说法,“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严重刑事犯罪精神有问题”,这个结论恐怕也是成立的;于是问题就变成了:是否所有刑事罪犯都可据此申请减罪?
无论如何,对于这种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急短精障”的鉴定结论是不可以糊里糊涂随便做出的;相关鉴定机构至少应该详细告诉公众,关于肇事者彼时彼刻的精神状态,到底是如何鉴定出来的?这种鉴定能否区分真实病态与刻意表演?对“急短精障”鉴定结论的舆论之哗然,不是要给南京司法部门增加压力,更不是要搞先入为主“未审先判”;关键是,要在过程和依据上让公众真正信服,而不只是简单公布一个结论。(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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