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反家庭暴力立法受到社会各界的热议,国家层面的反家暴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我国作为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承的文明古国,家国思想源远流长,浸润已久而影响深远,反家暴立法应当高度重视反对暴力与维系家庭的有机统一。

  □ 李正新 徐明

  近年来,反家庭暴力立法受到社会各界的热议,国家层面的反家暴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我国作为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承的文明古国,家国思想源远流长,浸润已久而影响深远,反家暴立法应当高度重视反对暴力与维系家庭的有机统一。

  家庭暴力因其暴力成为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在传统社会,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往往被视为家庭私事或家务事,是“家丑不可外扬”的,及至封建社会纲常伦理、大男子主义和为尊者讳等原因,家庭暴力难以成为大问题。然而,在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并不能因此否定其违法犯罪的本质,家庭暴力是一种野蛮的暴力,已成为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和种族的全球性问题。

  家庭暴力就是因其暴力而成为一种犯罪。几年前热播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第一次让“家庭暴力”这一平常且十分隐秘的问题以艺术形式曝光在世人的面前。剧中,主人公实施家庭暴力时的残忍与平时的君子形象构成了鲜明的对比,而被施暴者遭受的种种不幸和痛苦,令人惨不忍睹,更发人深思、让人警醒。

  2011年,“李阳家暴事件”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在让人惊愕的同时,更让人们感受到家庭暴力的现实危害,也让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并非文化水平高低的问题。一份来自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的报告称:“在存在家暴问题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50%以上,知识分子实施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家庭暴力是所有家庭都应当引以为戒的问题。与现实中家庭暴力及其引发的恶性杀人伤人事件相对,现代社会人们高度崇尚文明和理性,暴力即意味着粗暴和野蛮,而无论施暴者有何所谓的正当之名义。家庭暴力中暴力并不会因为是发生在亲密的家庭成员之间而否定或消弱其野蛮、残忍和非人道的本性。

  对此社会恶疾,我们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成为一个急迫的问题。世纪之交,2001年公布的新婚姻法首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对有家庭暴力的,应准予离婚。家庭暴力(如打老婆)不是所谓的光荣,而是道德上可耻的行径,更上升成为了法律上的违法行为。

  家庭暴力不是一般意义的暴力

  近年来,社会各界十分重视反家庭暴力立法。2011年全国妇联和中国法学会提出“反家庭暴力法”的专家建议稿之后,2014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次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对家庭暴力要坚持“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即“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与国家的反家暴法治建设同步,相关部门和地方省市也积极根据社会实践情况探索构建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实施机制。

  应该说,旨在推动反家暴立法的拳拳之心,以及这些法律文件的一些用语措词,已显示出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之情。反对暴力是反家暴立法的出发点和根本之所在。但是因为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家庭暴力是发生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是暴力因素和家庭因素的紧密相联与纠缠不清。

  犯罪学理论一般认为:“暴力是人类解决问题和冲突的最原始方式。暴力犯罪因此也成为犯罪的最原始形式之一,它同时也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们安全感(社会公众对犯罪的恐惧,其实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的一种多发性犯罪形式。”

  暴力之发生往往源于非理性的冲动,暴力之后果往往意味着残忍和毁灭,暴力就是野蛮的代名词。但是,家庭暴力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暴力,而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这一家庭因素就使得对暴力的评价复杂化。

  反家暴法应当以反暴力为基础

  与“暴力因素”相对应的显然是法律应严惩,而与“家庭因素”相对应的恐怕是排斥法律的强制和惩罚手段,俗话道“一场官司十年仇”,应该承认法律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正是暴力因素与家庭因素的交织相加、错综复杂,使得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往往陷于相互矛盾的境地:是如“眼里揉不进一粒沙子”般严惩暴力行径而不惜拆散家庭,还是应顾全家庭大局而对暴力伤害忍辱负重呢?

  在笔者看来,由上述“暴力因素”和“家庭因素”引出的矛盾和冲突,就是当前困扰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关键因素。因此构建反家庭暴力法律,首先应当明确其中的“家庭暴力”的价值定位,围绕“暴力因素”和“家庭因素”构建合理的法律性质分析路径,并以此统领协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范内容。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以“反暴力”为基础,现代社会应当强调原则上通过法律手段严惩暴力违法犯罪,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有其积极的可引以为豪的一面,但有时候也可能成为一种法治上的负担,受长期封建社会“夫权”、男尊女卑的“大男子主义”思想的影响,家庭暴力如幽灵般挥之不去。

  对此,我国反家庭暴力理应态度鲜明:以“反暴力”为原则和基础。考虑到法律制定与实施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应在立法上突出对家庭暴力的严惩,强调立法上的威慑主义;在执法和司法中,则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不同情况,将严惩与家庭暴力的个别情况紧密结合,以实现威慑与教育改造的折衷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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