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存取10元钱究竟是不是储户的自由?

2015年09月15日09:34  新闻专栏  作者:王学进  
反复存取10元钱究竟是不是储户的自由? 反复存取10元钱究竟是不是储户的自由?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学进

  日前,苏州园区某银行业务大厅来了三名不速之客,三名男子霸占了银行的两个柜台要求存钱,每次只存10元,存完后又继续拿出10元。这样离谱的存款行为一直持续了三天,不顾排队的市民怨声载道,也不理会工作人员的苦心相劝,甚至警察到场告知违法后仍我行我素。最终,两名男子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园区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4日《现代快报》)

  这桩离谱的存款行为背后肯定有故事,是否像记者了解到的那样,可能是当事人与银行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满,就采取了这种方式“出出气”,有待查证。不过,从嫌疑人赵某回答警察盘问时说出的话,“我喜欢这样存钱,这样好玩,我喜欢存钱的感觉。”好像又不是为了“出出气”那么简单。

  撇开事情的缘由不说,咱不妨就事论事针对反复存取10元钱的行为本身说点什么。

  与以往网友们针对某桩热点新闻发表一边倒的评论不同,我在某网站该新闻后面的9万多条跟帖中看到,网友们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不认同他们的行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警察无权拘留他们。其中代表性的意见是:“虽然每次存10元,人家正常存钱,哪里不合法了?银行规定不能10元10元的存了?法律上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派出所是银行的狗腿子吗?”

  诚然,《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三名男子的行为符合条例,只要储户高兴,他爱怎么存取就怎么存取,故此也不能说赵某的说法就无理了。这是否说,要尊重法律赋予他们存取自由的权利,警察把他们抓去拘留反而涉嫌侵害储户存取自由的权利了?

  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世上就没是非可言了,银行业务也没法正常开展了。显然,这样的结果是难以让人接受的,从常情常理而言,三人的行为属于胡搅蛮缠,不仅应受到道德谴责,而且警方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为由拘留他们也没什么不当。这就是我针对此事给出的价值判断。

  赵某三人以及为他们背书站队的众多网友之所以拿自由、权利辩护,盖因为混淆了个体权利和群体权利的关系,也即没处理好群己权界的问题。《储蓄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是针对正常的存取行为作出的,如像三位男子这样离谱的存取行为显然不受条例保护。而三人错就错在将条例或者法律授予普通公民行使正当权利作为耍赖的借口,不适当地放大个体权利,做出了侵害其他储户的权利。

  试想,三人三天内霸占银行两个柜台,就这样反反复复地将10元钱存进取出,这中间耽误了多少储户的时间,侵害了他们多少权利!这还不算给银行造成的成本损失和对银行办事人员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在这三天中感受到的除了屈辱还是屈辱。

  法律没禁止储户存取款的自由和权利,《储蓄管理条例》也赋予了这样的权利和自由,但储户是否就能据此无限度地行使这样的权利和自由呢?我认为是不能的。这里仍然有个边界的问题,即你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必须以不损害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原则。打个比方,你有放鞭炮的自由和权利,但你不能贴着别人的耳朵旁放,也不能在人们聚集的大庭广众放,因为这样会侵害别人的权益,你只能在确定不会侵害别人的安静权和不损伤别人身体的前提下才能放鞭炮,满足你的热闹权。重要的是要在满足自身权利和不损害别人权利之间找到分界点,当然难度也在于此。

  以群己权界的学说反求诸己,我们可发现,不但赵某他们昧于群己权界,连很大部分网民也不清楚这点。因此我更乐意将此次离奇的存取款事件当做一起普及个体自由、权利与群体自由、权利关系的启蒙案例,厘清国人头脑中有关个体和群体的自由权利的模糊认识,从而为确立国民与政府之间自由和权利的边界提供参照。

  (原标题:反复存取10元钱的是非之争与群己权界)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储户 权利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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