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业部:建立健全农垦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不出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落空
法制网记者王开广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农垦国有资产的权属不是很清晰,出资人职责不是很明确,管理也不是很到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垦国有资产的流失。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其核心是理顺政资关系、明晰权属关系,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
在国新办今天上午就新时期农垦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党组成员杨绍品向媒体解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央直属垦区管理仍以省为主
杨绍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针对前些年存在的农垦土地流失情况,意见作出了详细规定,从一些政策上填补了农垦土地管理使用制度的空白。主要是严格农垦国有土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和登记,赋予农垦更加充分地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稳步推进农垦土地的资产化和资本化。
杨绍品坦言,垦区实行两种管理体制,一种是省部共管,一种是省市县管理。实践中,这种体制也出现一些问题或者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权责关系没有完全理清楚,工作之间的衔接和监督保障还有些问题。
为此,意见提出,要继续完善中央直属垦区省部共管、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但是要厘清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职责,建立权责统一、管理规范、决策民主的管理体系。意见特别提出,对于中央直属垦区的主要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大体制改革、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征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鉴于意见是一些原则性规定,下一步中央有关部门和省里要一起抓紧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
过渡期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杨绍品介绍说,这次农垦改革的具体路径是全力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逐步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资源要素的有效配置,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建立符合农垦特点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推进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
杨绍品进一步指出,以全力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例,要坚持并不断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对国有农场区域内的属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事业,由地方政府切实地履行责任,可以由政府直接设立机构提供服务,也可以由政府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授予农场相应的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事项。但是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不能出现农场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落空的问题。
“同时,创新农垦行业管理体制,在改革过渡期内,整建制实行集团化改革的垦区可以保留省级农垦管理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同时要尽快地过渡到集团化、企业化管理。同时文件又提出,农垦管理人员经过批准允许到农垦企业兼职,但要从严掌握,并且要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的政策。改革过渡期以后、全国国有农场办社会改革全部到位以后,不再加挂省级农垦管理机构的牌子,农垦将彻底转为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杨绍品如是说。
推进国有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
据杨绍品介绍,从2012年开始,国家启动了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目前,农垦办的公检法移交已经基本完成,基础教育和卫生机构,现在大部分已经移交。但国有农场具有区域性特征,与其他工商企业不同,因此社会职能往往是分而不离,短期内难以采取一种简单的切割办法全部移交出去。所以,这次《意见》提出要坚持社企分开的方向,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的“属地化”。
杨绍品解释说,这里所说的社会管理“属地化”,就是把社会管理这件事情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考虑到农垦的实际情况,对远离中心城镇的、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意见允许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管办分离的方式进行改革。社会职能可以由农场办,但政府要通过授权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办。
“所以,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最根本是理顺农场的政企和社企关系,将属于政府职能的事情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纳入之后才可以把农场的社会职能分离出去,使农场真正放下包袱,提高市场竞争力,确保经济和社会职能按照各自规律高效运行、互相协调、互相促进,这样利于农场更好地发展,也促进农场的社会事业更好地发展。”杨绍品说。
法制网北京12月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