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公开申请能否唤醒“沉睡”规定
□ 本报记者 阮占江
“请公开贵医院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名称、邮寄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信息,将相关信息发我电子邮箱。”4月19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市民杨占青通过邮政快递,分别向北京市30家三级甲等医院寄出了这样一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这30家三级甲等医院,没有一家医院的网站介绍负责本医院信息公开机构信息,但按照规定,这是要向社会公布的。”4月19日下午,杨占青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8月1日开始实施,但在网络搜索引擎上基本上找不到依申请公开的相关案例。为此,他希望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来唤醒这些“沉睡”的规定。
“我是在帮朋友维权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原本对公众有利的信息规定正在被‘沉睡’。”杨占青告诉记者,2015年10月,他的朋友蒋先生的妻子吴女士因为头疼去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家医院就医。医生开了脑部CT检查,随后吴女士得知孕期做CT可能导致胎儿畸形,后经医院建议做了终止妊娠手术。蒋先生和吴女士认为,当时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孕妇做CT的风险,继而投诉医院。
蒋先生联系到杨占青,希望学法律专业的他能给一些建议。杨占青发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患者接受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前,医院应当及时、规范和患者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而医院和吴女士并未签署任何文书。
“这些对患者知情权有诸多保障的规定却很少人知道,行政部门也没有这方面意识,‘沉睡’的规定和一张废纸无异。”杨占青说。
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就颁布了《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8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更是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并要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随后,杨占青希望了解医院能否接受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做了信息公开申请的指引。
为此,杨占青专门选择了医疗卫生相对发达的北京。通过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网站,杨占青了解到,北京共有30家三级甲等医院(不包括军队医院和中医院)。在浏览这30家医院的网站后,他发现,没有一家网站有信息公开指引说明,于是打算先对这30家医院发出信息公开申请。
“如今在不少领域,一些规定似乎都在‘沉睡’,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也容易导致一些单位、团体的不作为。”在湖南省一家省直机关工作的黄先生认为,现实社会生活中确实需要通过一些公益行动,来唤醒那些被人为“沉睡”和搁置了的规定,积极激活、释放其中蕴含的制度能量。
本报长沙4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