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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09:25 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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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因鱼饵盒子发生争吵 一钓友当场气死

  近日,荣昌法院审结一起钓鱼爱好者之间因钓鱼琐事发生争吵死亡的生命权纠纷,双方当事人最后调解结案。

  肖某甲与蒋某某均喜爱钓鱼,同在一水库附近钓鱼,因鱼饵盒子问题发生争吵,肖某甲突然倒地,当场死亡,未尸检。

  肖某甲的父亲肖某乙、母亲朱某某、妻子张某某、子女肖某丙等7位第一顺位继承人起诉到荣昌法院,要求蒋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认为肖某甲是因被告蒋某某与之争吵急火攻心引起死亡,被告蒋某某的行为与肖某甲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被告蒋某某也有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蒋某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吵架是不会导致死亡的,肖某甲的死亡不是被告蒋某某的行为造成的,肖某甲的死因不明,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蒋某某向原告赔偿因肖某甲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法官说法:未发生肢体冲突的争吵引起死亡,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在于行为人有无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明知对方有疾病或特殊体质,与其争吵可能会加重或诱发对方的病情,甚至导致对方死亡,具有明显过错且满足因果关系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况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知道对方有疾病或特殊体质,一般情况下,无肢体冲突的争吵是不会发生一方死亡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对方的死亡,则需认定行为人对争吵有无过错,及对方疾病发作或有其他不适后,行为人是否停止争吵,是否采取了急救措施,是否拨打急救电话,是否将对方送往医院等救助行为。如果行为人对争吵有过错,在事发后又没有采取相应应急措施,行为人是有一定过错的;如果行为人对争吵没有过错,又采取了相应的急救措施,很难认定行为人有过错。因此,未发生肢体冲突的争吵引起死亡,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后续行为等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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