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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1日19:04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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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好,学者也好,他们都需要对公平与正义负责,而决不能被义愤填膺式的道德冲动带偏。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据中国青年报,“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


专家:北大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过程过于草率,处罚过重


法律学界普遍支持法院判决结果,最响亮的声音恰恰来自北大。事发之后,北大法学院召开了两次针对此事的专题研讨会,大多数与会法学专家认为:北大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过程过于草率,处罚过重,没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应当被撤销与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捍卫程序正当性,同样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

学界一贯对抄袭深恶痛绝,如今为何反过来维护一位抄袭者的权益?在普通人看来,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这一点都不矛盾。反对抄袭,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而捍卫程序正当性,保护于艳茹不受肆意妄为的权力侵害,同样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法院也好,学者也好,他们都需要对公平与正义负责,而决不能被义愤填膺式的道德冲动带偏。

北大可不可以撤销抄袭者的学位?仔细想来并非不可。但是,抄袭不对,不代表抄袭者的权益就可以被肆意践踏。在这起事件中,北大的初衷固然是良好的,希望通过严肃处分于艳茹来杀一儆百,警示年轻学者不要逾越学术伦理底线。但是,这一良好的初衷如果不能通过合理的程序落实,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抄袭现象屡禁不绝,每一个学界人士都是潜在的受害者。这些深耕学界多年的学者,又有哪一位不对抄袭与剽窃深恶痛绝呢?但是,他们如今却站出来,维护一个非亲非故的抄袭者的权益,因为维护程序正义比惩治一两个抄袭者更重要。

在很多富有正义感而又单纯的人眼中,只有结果正义才是最重要的。他们觉得只要“坏人”能够得到惩戒,就算程序上有瑕疵也无所谓。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没有程序正义,我们根本无法确认谁是“好人”,谁又是“坏人”,在不受限制的权力面前,缺乏申辩能力的个人根本不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今天,我们觉得于艳茹抄袭证据确凿,但如果以此为由,剥夺她为自己辩护的正当权利,那么以后如何避免其他可能清白受冤的人遭受同样的待遇呢?谁也没有资格在倾听完各方的声音之前,就妄自对别人命运作出裁决。

法院的判决结果保护的不止是抄袭者于艳茹,而是每一个可能遭受强势一方不公对待的个体。那些法学家们捍卫的也不是几条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是程序正义本身的权威与尊严。只有看到事件表象之下的这些事实,我们才能明白这一判决究竟有着怎样重要的意义,真正理解法院和学者们的良苦用心,最终让这一案件成为学术界程序正义的里程碑,发挥更多积极作用。




文章源自中国青年报 

本期编辑  宋胜男 李小凤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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