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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6日08:05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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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刘楚冰 林观凤 通讯员 黄彩华)记者日前从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东莞一名储户遭遇电信诈骗,被不法分子通过网上转账骗走38万元,起诉银行未尽安全告知义务。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因尽到提醒义务无须担责,并提醒市民提高防范意识。

2015年5月21日8点半,东莞市民诸葛先生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的工作人员,称诸葛先生在上海有一张信用卡透支,他需打电话向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报警,公安局将通知法院不予扣款。

诸葛先生遂根据提示,联系上了“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李浩警官”,“李浩警官”要求诸葛先生先到工商银行办理一个“电子密码器”。于是,诸葛先生在当天上午10点多到工行虎门某网点办理了四项业务。诸葛先生又在“李浩警官”转接到的“侦查科苏科长”的指示下,多次在电子密码器中输入多个数字,并告知“苏科长”密码器中显示的数字。这期间,诸葛先生与“李浩警官”和“苏科长”的通话始终没有挂断。诸葛先生称,当时他将电子密码器显示的动态密码误认为是对方所称的“工号”,并将其告知了对方。

就在双方通话的这段时间,诸葛先生名下两个账户以网络转账形式共汇出近38万元。他发觉被骗后报警。 2017年4月,诸葛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近38万元。

诸葛先生认为,他办业务时银行未尽到应有的提醒义务,没有告知他签署《工银电子密码器领用须知》,他也没有收到电子密码器的特别提示、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提示,致使他在业务办完后半小时内被他人通过其刚办理的工银电子密码器诈骗,故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银行称,银行交付工银电子密码器时,就将随附的特别提示、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提示一并交给了诸葛先生。办业务时,诸葛先生已对相关告知事项签名确认,电子密码器的覆膜上也印制有“切勿将电子密码器上生成的动态密码告知他人”等安全提示。诸葛先生没有妥善保管电子密码器,将其动态口令告知他人,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业务办理凭证、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有载明关于安全提醒的内容和条款,并载明身份确认工具为“工银电子密码器”,诸葛先生在上面签名确认表明其对上述内容已知晓。工银电子密码器的覆膜上也有安全提示内容,银行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诸葛先生要求银行赔偿缺乏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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